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實際數額,按照下列標準繳納費用:
財產數額不超過65,438+0,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支付30元;超過65438+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擴展數據:
人民法院支付訴訟費用的辦法: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賠償登記和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百度百科-財產保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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