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企業標註化妝品所有成分時,必須使用《目錄》規定的規範中文名稱標註《目錄》中已有的成分。
二、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生產企業申報化妝品衛生許可證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時,申報資料中涉及化妝品原料名稱的,除原有要求外,還應提供目錄中規定的規範中文名稱。
三、我部未對列入目錄的原料進行衛生安全評價,各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衛生規範使用原料,並對所用原料的衛生安全負責。對於列入和未列入目錄的新化妝品原料,必須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規定批準後才能使用。對於未列入的新原料,我部將在它們通過衛生許可證時給予它們標準的中文名稱。
四、我部將對未列入目錄的原料組織進行命名,並及時補充到目錄中。
2007年9月28日發布的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