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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化妝品在中國銷售有必要或必須有中文標簽嗎?

這是必須的!衛生部關於印發《化妝品原料中文名稱國際標準目錄》的通知衛發〔2007〕26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各有關單位:為加強化妝品原料監督管理,促進我國化妝品原料命名的規範化,我部翻譯了《化妝品原料詞典》(美國化妝品化妝品和香水協會2004年版)收錄的化妝品原料國際名稱(INCI名稱),完成了《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給妳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生產企業標註化妝品所有成分時,必須使用《目錄》規定的規範中文名稱標註《目錄》中已有的成分。

二、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生產企業申報化妝品衛生許可證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時,申報資料中涉及化妝品原料名稱的,除原有要求外,還應提供目錄中規定的規範中文名稱。

三、我部未對列入目錄的原料進行衛生安全評價,各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衛生規範使用原料,並對所用原料的衛生安全負責。對於列入和未列入目錄的新化妝品原料,必須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規定批準後才能使用。對於未列入的新原料,我部將在它們通過衛生許可證時給予它們標準的中文名稱。

四、我部將對未列入目錄的原料組織進行命名,並及時補充到目錄中。

2007年9月28日發布的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