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不壹樣。法院拍賣必須先進行公告,並通知相關人員到場;沒有這種出售的規定;
2.術語不同。法院拍賣從物品公告到拍賣時間都有明確的時限;銷售不受時間限制;
3.確定標的物的價值有不同的方法。法院拍賣時,必須對拍賣標的進行評估,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價確定拍賣標的的價值;銷售沒有這樣的程序;
4.不同的形式。法院拍賣采取公開形式,以競爭方式當場成交;出售可以直接交給商務部門收購或代為出售;
5.主題的範圍是不同的。法院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也適用於不動產;它既適用於壹般財產,也適用於具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大多數國家對具有特殊價值的不動產和財產的銷售有壹定的限制。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範圍比出賣更廣,地位比出賣更重要;
6.在民事訴訟中,執行的範圍是不同的。所有拍賣物品必須在拍賣前被查封和扣押。壹方面禁止債務人或物主隨意處置,另壹方面也便於拍賣。出售的範圍更廣,不僅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還包括被執行人未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不評估的,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並征求當事人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底價不得低於首次拍賣時評估價或市場價的80%;有拍賣標的的,再次舉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底價,但每次降低的金額不得超過前次底價的20%。
第九條底價確定後,根據本次拍賣的底價,拍賣所得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執行費用後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拍賣實施前告知申請人有關情況。申請執行人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底價;重新確定的底價應當大於優先債權和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拍賣費用由申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