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記憶性原則,即賦予品牌的名稱應易於記憶。只有這樣,企業的品牌才能發揮作用,促使消費者再次購買。簡化品牌命名是最有效的方法。因為簡化的品牌命名很容易拼寫和發音。簡單的命名有助於消費者提高對品牌的認知能力。
2.有意義原則是指名稱應該有意義,直接或間接傳達企業或產品的信息,如其特點、性能和使用它的效用。壹個品牌名稱應該是消費者熟悉且有意義的。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加強消費者對品牌的記憶和印象,並在品牌與產品和企業之間建立聯系。3.可轉讓性原則。也就是說,品牌可以擴展到其他產品品種和不同的國家或市場。考慮到企業品牌的最終目標是全球化,因此需要考慮不同文化和語言的習慣,並且不能違反某些文化和語言的禁忌。
4.適應性原則。即在給品牌命名時,要考慮品牌在時代發展中的適應性,主要是適應時代的變化。這壹點主要是針對社會發展過程中壹些名稱向專有詞的轉變,因此在命名知名品牌時盡量避免這種情況。
5.可保護性原則,品牌名稱應該是可保護的,這不僅可以在國內外法律中得到保護,即可以在全球範圍內註冊,從而受到註冊國法律的保護,而且在市場競爭意義上也是如此。後者主要考慮品牌容易被其他企業模仿,從而失去應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