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什麽概念?
婚姻這個詞解釋為:婚姻的事情。婚姻和婚姻是男女結合生活在壹起的壹種社會現象的表現。婚姻釋義:【婚姻】:壹男壹女結婚;結婚的狀態。男人為女人結婚,女人為自己結婚。婚姻的本質在於彼此相愛,過著精彩的生活,繼續自己的生活。婚姻的起源:婚姻,在古代也叫‘昏婚’或‘昏因’。關於婚姻壹詞的起源,壹般有三種學說:漢代鄭玄說婚姻是指結婚儀式。在中國古代婚禮中,男方通常在黃昏時去女方家迎接新娘,女方隨男方外出。這種‘男昏女迎,女因男來’的習俗,就是‘昏’字和‘因’字的由來。換句話說,婚姻是指壹個男人娶壹個女人的過程。婚姻:已婚者比未婚者幸福,這是全世界科學家都認同的結論。婚後超級幸福至少可以持續壹整年。婚姻是被當時的社會制度所認可的,男女是配偶的結合。強調性別、配偶地位和“婚姻是家庭的前提”。結婚是有前提的;前提條件可能是自己有,而對方沒有,或者雙方有些地方比較弱,需要結合才能達到強繁殖的目的;婚姻的本質也是有目的的,就是為了自己過上更好的生活。所以“婚姻”這個詞不僅可以用來描述人類婚姻的結合,也可以用來描述事件和對象的結合。追溯到原始時代,就有了所謂的婚姻,這是群居生活的高等生命的本能屬性。自然法則會利用對立物的吸引力讓哺乳動物的生命繁盛起來。人類的婚姻形式和婚姻方式受人類社會環境的影響。不同時代和地區的社會環境造就了多種多樣的婚姻模式和結合方式。從科學意義上講,如果沒有婚姻,很多血統會混亂,不利於人的優良繁衍。原始人類是不需要婚姻的,這和今天的靈長類動物是壹樣的,不需要細說。後來出現了氏族社會,采用集體群婚制,即壹個氏族的男性或女性集體嫁給另壹個氏族。這也是進化過程中為了繁衍後代,防止亂倫造成種族退化而形成的習俗。後來進入私有制社會,夫妻之間是壹對壹或者壹對多的固定關系,於是就有了婚姻制度。值得指出的是,婚姻壹直與人們的財產密切相關,因為它起源於私有制。因為男性是私有制社會的主體,女性壹直被視為男性的財產,所以古代社會大多是壹夫多妻制。而且搶婚、買賣妻妾的現象也源於此。由於私有財產在血緣關系中由男性繼承,為了保證血緣關系的純潔,存在“處女情結”,對女性的性行為有嚴格的約束。部落、國家等社會組織出現後,婚姻成為政治籌碼。從部落間的通婚到國家統治者之間的“聯姻”,都試圖通過聯姻來達到政治目的。直到今天,婚姻仍然被富裕家庭用來結盟,理順繼承關系。至於自然小農經濟社會,婚姻是分工結合,即“男耕女織”,“男主外,女主內”。現代社會,老百姓的婚姻是為了組建家庭,滿足人們正常生活的需要,為家庭和社會承擔養育後代的責任和義務,這也是人的壹種歸宿。總的來說,婚姻是自然規律,違反這個規律的人會給自己帶來壹些麻煩。人類婚姻的歷史經歷了幾個階段:濫交、群婚(血緣群婚、異族群婚)、對偶婚、壹夫壹妻制。婚姻的法律概念:“婚姻”作為婚姻法調整和婚姻法研究的對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概念。婚姻的法律概念應與民法中的民事行為概念相對應,並在婚姻法律制度中保持壹致。應該涵蓋以下三層含義:以男女結合為基礎;以* * *同居為目的;隨著夫妻身份的張揚。應包括各種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可與婚前性行為、納妾、未婚同居相區別,應避免與婚姻、婚姻關系等法律概念相混淆。建立在男女結合的基礎上,這是婚姻的天然意義。男女的生理差異和人類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屬性。這種自然屬性是婚姻區別於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特征。沒有這些自然因素,人類社會就不可能有婚姻。縱觀婚姻發展史,婚姻是建立在男女結合的基礎上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壹文中不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發展,而且對未來社會的婚姻進行了推測。蒙昧野蠻時代的群婚制和對偶婚制下的婚姻,是異性結合,通奸和賣淫為輔的壹夫壹妻制,是適合文明時代的。名字本身就說明是男女結合。從恩格斯對壹夫壹妻制起源的分析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異性結婚。“壹夫壹妻制不是基於自然條件,而是基於經濟條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婚姻的目的是什麽?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表述。在中國古代,婚姻的目的壹直是“以物敬廟,傳宗接代”;基督教的婚姻,婚姻的目的在於孩子的教育,夫妻之間的相互扶持和性要求的滿足;現代國家的法律也對婚姻的目的做出了各種規定。雖然這些“目的”很復雜,但透過這些表面的目的,我們可以發現它們有壹個共同點,那就是都強調已婚男女必須同居。這既是婚姻對當事人主觀心理狀態的要求,也是人們壹直追求的理想層面的婚姻意義。所謂“* * *同居”,就是生活在壹起,成為同壹個家庭的成員,生活在同壹個身體裏。總的來說,還包括夫妻之間的性生活,夫妻之間的互相尊重和愛護。史尚寬先生認為“* * *同居”壹般指“精神生活* * *(互愛、精神結合)、性生活* * * *(肉的結合)、經濟生活* * * *(計劃生育* * *)”,是對“* * *同居”全部內容的概括。夫妻身份的公共性夫妻身份的公共性是婚姻現象層面的意義。它要求婚姻雙方有壹個開放的婚姻狀態。這個婚姻概念的含義包括兩個方面。第壹,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的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換句話說,男女雙方既要有夫妻生活的內在內容,也要在外在形式上有大眾認可的夫妻身份。婚前性行為、納妾、非法同居和非婚同居的存在,需要婚姻法確立相應的法律條款。要將這些法律術語與婚姻的概念區分開來,就需要要求婚姻的概念是“夫妻身份的公示”。第二,只要婚姻狀況得到公眾認可,就不需要合法。婚姻法學者普遍認為“合法”是婚姻概念的必要內涵。這與婚姻法中的婚姻類型理論不符,也與我國法律法規的內容不符;既不利於從整個歷史發展進程來研究婚姻制度,也不利於從世界範圍來研究婚姻制度;而且與中國目前的婚姻狀況不相稱。在法律法規和婚姻法古籍中,各種婚姻都有涉及: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2月2日1992);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結合”;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非法婚姻”。以上婚姻都是不合法的,但在我們的立法、法律解釋、法學研究中,都被視為婚姻。因此,我們在界定婚姻的概念時,只應確定它具有夫妻身份的公共性,而不具有合法性。世界主要國家的法定結婚年齡:在中國,男性的法定結婚年齡是22歲,女性是20歲。世界主要國家法定結婚年齡如下:伊朗法定結婚年齡為9歲;荷蘭的法定結婚年齡是18歲;俄羅斯法定結婚年齡為14歲;法國法定結婚年齡為15歲;菲律賓法定結婚年齡為16歲;韓國法定結婚年齡為18歲;日本男性18歲,女性16歲;巴西16歲;中國香港16歲;中國臺灣省16歲;美國的州是不同的。有些州規定,如果雙方未滿成年年齡,只有在父母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結婚。有些州規定,男性18歲以下,女性16歲以下,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結婚。愛達荷州、密西西比州、新澤西州和華盛頓州允許14歲以上的男生和12歲以上的女生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