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醫師執業範圍變更申請表;
2.醫師資格證書;
3.醫師執業證書;
4.與擬變更的執業範圍相應的高級學歷證書或者培訓考核證書;
5.用人單位同意變更執業範圍的證明;
6、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執業的臨床醫生,因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公共衛生醫師資格,可以申請增加公共衛生專業作為註冊執業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執業醫師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除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
日內準予註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集體辦理本機構醫師註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