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解讀】本條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說明告知義務的規定。
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為了保證保險活動的正常秩序,保險人需要對保險標的有所了解。但是,由於保險人面對的是大量的投保人,它無法親自了解個別投保對象的情況,因此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同時,由於保險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被保險人在面對有經驗的保險人時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鑒於上述情況,為充分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保險合同的功能,本條第壹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和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疑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這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說明告知義務的規定。法律規定該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目的是確保保險合同公平合理。
根據該款要求,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而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履行說明義務,這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履行說明義務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要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說明合同條款,使被保險人充分了解保險人的責任、免責條款、被保險人的義務以及保險費的支付。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應當客觀、準確、具體、完整,不得含糊其辭,更不得片面、武斷地解釋合同條款。對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如果免責條款沒有明確說明,該條款將不會生效。保險人也可以向投保人詢問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回答保險人關於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問題,以便保險人確定危險和決定保險費率。
根據該款要求,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利益而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這是投保人的壹項重要法定義務。投保人是否履行該義務對保險合同的效力有重要影響。申請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承擔下列法律後果: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3.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本條第五款規定了保險事故的定義。根據該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即導致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事故原因。例如財產保險中的火災、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碰撞和沈沒、人身保險中的意外傷害、死亡和疾病等。投保人要求保險人承保的事故項目必須在保險合同中逐壹列出,以確定保險人的責任範圍。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意外都可以由保險人承保,但只有符合壹定條件的意外才可以承保。構成保險事故應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事故必須是可能發生的,否則,如果沒有發生的可能性,保險人就不能承保。
第二,事故的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有三種情況:1。事故不確定;2.雖然發生是確定的,但發生的時期是不確定的;3.發生的情況和發生的時間壹般是確定的,但發生的程度不確定。
三、意外壹定屬於未來。也就是說,只有在保險合同訂立後才能認定為保險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