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職責是:(壹)制定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和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目標和政策,調控價格總水平,優化主要經濟結構,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職責,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大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控經濟運行,組織重要物資的應急調度和運輸協調。(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形勢,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貨幣和土地政策的實施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條。國務院各部部長和委員會主任負責各自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委員會議,討論決定部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