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履行職責不到位,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壹是執法不到位。
(三)剝奪、限制和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壹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如少數案件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性質不準、實體裁判錯誤,影響平等、公正和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執行難”問題依然突出。執行案件多,執行率低。個別不給好處,不落實,故意久拖,久拖。涉及基層政府和部分國有改制破產企業的案件執行難。涉及到地方利益,有的還存在地方保護,往往被擱置或不執行,人為造成執行困難。在壹些跨區域的案件中,委托執行壹般難以實施。
(5)權錢交易和枉法現象時有發生。絕大多數裁判不公和枉法裁判都與權錢交易有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