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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當得利司法解釋

《民法典》中的不當得利司法解釋是指沒有法律依據,以犧牲他人為代價獲得利益的行為,而不當得利的認定是雙方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在其中壹方獲得利益的同時,另壹方將遭受損失,該利益只能歸於財產。

不當得利司法解釋規定,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取得的利益。民法典不當得利司法解釋不當得利是指因沒有法律依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產生的糾紛。

不當得利案件的要素:

1.當壹方獲得利益時,另壹方無過錯地獲得他人財產,以增加自己的財產,不受年齡、性別和智力的影響,並且利益不受惡劣環境的限制,財產不受時間的限制。

2.如果另壹方遭受損失,壹方獲得利益,則必然導致另壹方的財產損失。只有當壹方的財產遭受損失時,另壹方的財產才能增加。雙方增加和減少的財產是相等的。通常情況下,利益損失是由於自己壹時疏忽造成的,主觀上對自己的財產管理不善,客觀上遭受財產損失。

3.得失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為壹方獲得利益,就會導致另壹方的損失。壹方的收益是另壹方損失的直接因素,因此存在實際的因果關系並且是直接的。

4.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壹方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上的理由和依據。所謂正當理由,包括法律因素和合同因素,而根據法律和合同取得的財產不屬於不當得利之債。

總而言之,我們應該愛護自己的財產,不要因粗心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如果財產損失無法協商解決,應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

第985條

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報酬;

(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

(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

第986條

受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所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利息的義務。

第987條

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988條

受益人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