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內容不壹樣。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積極給付行為(作為)和消極給付行為(不作為),壹次性給付行為,重復給付行為和連續給付行為,簡單給付行為和合成給付行為,又可以分為給付行為和不可分給付行為,特定給付行為和替代給付行為。交付包括實際交付和虛擬交付。在虛構的交付中,出賣人並未實際轉移標的物的占有,而是將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了買受人,買受人由此取得了請求他人返還標的物的權利。可見,在現代民法理論中,只要出賣人從買受人處取得請求他人轉移標的物占有的權利,即視為已經交付。
3.法律後果不壹樣。給付行為強調債務的法律效力,側重於債權標的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清算行為強調債務的消滅,側重於債權的實現。交付是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之壹。如果出賣人在轉移標的物的占有時沒有表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那麽為什麽買受人可以基於出賣人的交付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對出賣人轉讓標的物的意思表示的推定,應當基於兩個方面。壹方面,買賣雙方之間存在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有效合同。另壹方面,合同的履行必須是可能的,因為如果不履行合同,出賣人轉讓標的物的意思表示明顯不真實,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