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排放標準是指低於國家規定的法定標準的排放。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論證,並征求各方面意見。超低排放是指火電廠燃煤鍋爐在發電運行和終端處理過程中采用多種汙染物高效協同脫除的集成系統技術,使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機組排放限值。根據國家標準,燃煤發電煙氣排放限值為: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100mg/m3,煙塵不超過30mg/m3;重點地區執行的標準更加嚴格,二氧化硫為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為65438000毫克/立方米,煙塵為20毫克/立方米。“超低排放”概念由浙江能源集團於2011首次提出。2012年,浙能集團開始廣泛調研國內外燃煤機組汙染物控制先進技術。2013浙江能源集團在全國率先啟動“燃煤機組煙氣超低排放”項目。同年7月19日,浙能集團“燃煤機組煙氣超低排放”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浙江省環保廳、省經信委、嘉興市環保局等單位審查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條
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組織專家審查論證,並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壹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和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二條應當定期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