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人口統計真實反映居民的實際生活和身份狀況,在人口統計口徑上,將城市規劃區和城鎮建成區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居民和在農村從事非農職業(二、三產業)具有常住戶口的人員統計為城鎮人口。
第四條戶籍材料、資料和證件應當妥善保存和管理。對現有的戶籍數據資料,包括計算機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電子文檔,要按照《戶籍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存儲、使用和保護,保持壹致性和連續性。原《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可根據群眾意願繼續使用或更換;對於新填寫的,不再註明戶口性質,僅在“戶”欄中註明“家庭戶”或“集體戶”,以體現本省居民常住戶口的統壹性。在戶籍遷移工作中,省內和外省戶籍遷移不再標註戶籍性質;遷到省外的,根據是否納入“城鎮人口”範圍,在“遷移證”上加蓋“非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的長章。各地公安機關要按照省廳的統壹要求,及時調整計算機存儲的人口信息字典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益,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戶口登記。
軍人的戶口由軍事機關按照軍人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例適用於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戶籍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派出所管轄範圍為戶口管轄範圍,無派出所的城鎮,鄉鎮管轄範圍為戶口管轄範圍。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