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醫療收費票據包括門診收費票據和住院收費票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醫療票據種類,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醫療票據壹般應設置三聯,包括存根、收據和記賬聯,每聯用不同顏色區分。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確定具體聯系次數。醫療票據的規格和樣式由財政部商衛生部統壹制定。
擴展數據:
《醫療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醫療票據由國務院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監制(印制)。省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確定印刷企業,並與其簽訂印刷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醫療票據,不得存放、攜帶、郵寄、運輸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醫療票據。
第十五條印制醫療票據應當使用專用防偽紙,設置全國統壹的防偽標識,套印全國統壹樣式的財政票據監制印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防偽物品、標簽和財政票據監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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