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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起訴後,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損失而采取的限制處分當事人財產或爭議標的物的強制措施。下面我來為大家詳細介紹財產保全的相關知識。

為什麽要申請財產保全?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近年來,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正當經濟利益的法律意識逐步提高。然而,許多當事人在勝訴後面臨著對方采取的行動,如隱藏,轉移,出售甚至惡意損壞財產,這導致他們自己的利益無法真正實現,他們在贏得訴訟後無法獲得金錢。針對這種情況,當事人有必要主動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只有主動申請財產保全,才能有效防止對方采取惡意行為,使未來的判決無法執行,從而達到保護自身實體權益的訴訟目的。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供擔保。否則,當事人的申請將被駁回。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可的訴訟財產保全和擔保方式主要有三種:

壹是實物保障。根據壹般要求,所提供的擔保物的價值應當與申請保全的數額相當。實物擔保必須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所提供的抵押物應抵押、質押。

二是現金擔保,壹般要求提供不低於申請保全金額30%的貨幣。

三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提供信用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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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訴訟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和第101條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知識產權法》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在訴訟中

1.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概念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壹段時間。在此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藏、轉移或揮霍爭議財產或以後用於執行的財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還會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壹些有爭議的物品,如水果和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以挽救價格,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壹,對有爭議的財產提起訴訟需要采取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本案的請求權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二是未來生效判決因主觀或客觀因素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主觀因素包括: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產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此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易腐易壞,如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造成較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在壹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壹般應由當事人書面提交。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裁定,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責令申請人在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前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如果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擔保的財產中獲得賠償。

訴訟前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如果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了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訴前財產保全是壹種緊急保全措施,旨在保護利害關系人免受不可挽回的損失。例如,雙方簽訂購銷合同時,買方按約定向供應商支付預付款654.38+0.5萬元,事後發現供應商存在欺詐行為,根本無法履行合同,已支付的貨款可能被轉移。如果不及時采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將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起需要壹段時間,因此法律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請求法院對緊急情況下可能及時轉移的財產進行保全的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為:

1.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的內容,即申請人將來立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保全措施可能會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3.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糾紛或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害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期間財產保全必須繳納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使與被保全財產有關的糾紛通過審判解決。利害關系人在三十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未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在於:

1.申請的主題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由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判決生效前適用;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向起訴前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3.對申請人提供擔保有不同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財產保全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未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不得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相關利害關系人不得提供擔保。對於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訴前行為

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采取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商標權或者著作權的行為,即?訴前停止侵權?,程序法被稱為。訴前行為保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9條和第10條規定權利人有權?非法添加商標或商號?行為,?假冒原產國和生產商標誌?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適當的法律救濟措施有效制止這些違法行為,包括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訴前財產保全的權利。根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立法和司法實踐,我國2000年修訂的《專利法》第61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專利侵權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在此基礎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訴前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商標法》第57條和2001修訂的《著作權法》第49條也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確立了我國知識產權法的訴前財產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