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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給“法理學”下壹個簡單的定義。

西方學者對法理學壹詞的理解;

(1)布萊克法律詞典:法理學是闡述實在法原則和法律關系的法律科學。

(2)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學是研究法律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問題。

(3)普西塔:法理學是關於權利的歷史和制度的科學知識。

㈣薩爾蒙德;法理學是壹門關於國內法基本原則的科學。

㈤柊司:法理學是關於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

(6)波斯納:我所指的法理學是對法律這壹社會現象的最基本、最壹般和最理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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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的對象和範圍

(壹)從法學或學派的角度研究和確定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戴維?沃克的理論;

(2)從歸納和問題的角度確定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波斯納的《法理學中的批發和零售問題》;

(3)目前,我國法理學研究的範圍、範疇、原則、原理和規律等方面普遍認為法理學研究的範圍應包括四個方面:

1,法學的壹般原理,包括法律的概念、本質、價值、功能、分類和發展;

2.法律的基本範疇:法律關系、權利和義務、職能和職責、起源、規範、制度、效力、責任、法律意識、法治原則等。

3.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包括法律與經濟、政治、文化、宗教、道德和人權的關系;

4、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包括法律的制定、解釋、實施、適用、遵守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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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的學科發展史

(壹)作為現代法理學學科意義上誕生的標誌

1,有自己的研究對象和範圍。

2、有自己的專門學者和專門著作。

3、本身已形成理論體系。

4.它不僅是整個法理學的組成部分,而且與其他法理學有著明確的界限。

(2)創始人:約翰?奧斯丁(奧斯丁)

(3)具有裏程碑意義的作品:《法理學之省確定》(1832);法理學範圍(轉載於1861)和法理學講義(1861)。

(四)奧斯汀的主要觀點和研究方法:

1.將法律與道德分開:法理學研究的是實際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應該存在的法律。法理學不同於倫理學。它是壹門法學學科,主要任務是研究實在法的特征,澄清實在法的各種概念和術語。

2.分析方法:考察法律體系的結構、對象和法律規範。通過對這些對象的分析,找到作為法律體系邏輯前提的原則、理論和概念,並據此安排司法和行政決定的權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