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1.到當地工商所領取登記表,辦理名稱核驗初審;
2、到分公司登記大廳進行審批;
3.按規定進行前置審批;
4.攜帶相關證件和證明到當地工商所辦理登記手續。
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應當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從事藥品批發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應當重新審查發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人民群眾購買藥品的原則。
2.《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達到下列設置標準:
(壹)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沒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三)有壹定數量的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具有符合藥品儲存質量要求並與其業務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倉庫、冷藏倉庫和冷庫。倉庫設有與藥品儲存相適應的專用貨架和裝置設備,實現藥品儲存、運輸、分揀、上架、發貨的現代化物流系統;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夠覆蓋企業藥品采購、儲存、銷售、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夠全面記錄企業管理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執行情況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備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六)符合藥品經營場所及輔助用房、辦公樓和倉庫的管理要求,符合倉庫藥品質量安全保障要求,符合藥品出入庫要求,符合倉庫藥品儲存和維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