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的“信息社會2000計劃”指出,信息內容產業包括印刷媒體(書籍、報紙和雜誌)、電子出版物(數據庫、電子音像制品、光盤和遊戲軟件)和視聽傳播(電影、視頻和廣播)。各個國家和地區對內容產業的定義和具體領域分類基本壹致,但也各有特色;例如,臺灣省將數字內容產業分為八大類,包括數字視聽應用、計算機動畫、數字遊戲、移動應用服務、數字學習、數字出版和收藏、內容軟件、網絡服務和數字藝術產業。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也把內容產業稱為創意產業。根據北美NAICS產業分類,創意產業包括媒體與信息產業、純藝術產業、專業設計服務業、商業文學和體育產業,詳細分類為65,438+07。
愛爾蘭國家政策咨詢委員會認可的內容產業主流涉及大量信息管理和傳輸的重要行業,如金融服務和醫療保健,以及傳統的內容產業(娛樂、教育和出版);在韓國的839信息內容產業戰略中,“9”是指內容產業的9個領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是,它包括了智能機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