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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保全的分類有哪些?

壹、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又稱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依職權為防止當事人(被告)在作出判決前轉移、隱藏或出售財產而采取的保護措施,以確保未來判決生效後的順利執行。具體措施壹般包括查封、扣押和凍結。

財產保全壹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人民法院將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果沒有向當事人(原告)提出申請,但爭議財產可能損壞、丟失或具有其他危險,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行為保護

所謂行為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避免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或進壹步損害,法院可以對有關當事人受到其申請侵害或威脅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對行為保全裁定不能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

三是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訴或調查證據之前,應申請人或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將來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調查、收集和固定的行為。

擴展數據:

民法法典

第壹百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該財產予以保全、責令其實施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實施壹定行為;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壹百零壹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應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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