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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地名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地名管理,適應現代化國際港口城市建設和社會交往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區和社區名稱、城市道路和街巷名稱、建築物名稱、名勝古跡和大型遊樂場所名稱,以及各專業部門使用的站、場、場、橋、水道、水庫、礦山、機關、企事業單位名稱。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特區內各類地名的命名、更名和使用,公開地圖的地名審核,地名圖書的編輯出版,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以及地名檔案的管理。第四條市、區地名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檢查監督。

市、區地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地名辦)負責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條地名命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符合國家地名管理原則,有利於人民團結和社會發展,反映當地人民意願和特區歷史、地理、民俗、文化特色和地方建設特色;

(2)壹般來說,不使用人名作為地名,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禁止使用外國地名的名字,不簡單地用序數命名名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和歧義詞;

新建、改建商住樓、住宅小區、工業區、開發區、城市主次幹道、街巷、小巷的名稱要按照層次化、系列化、規範化的要求命名;

4.特區內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居委會名稱,居民區名稱,路、街、巷、巷名稱,具有相同隸屬關系的站、臺、港、場名稱,水庫、礦山、大中型工廠、建築物名稱等。,同類名稱不得重名,避免同音異義;

五個街道辦事處的名稱壹般應與其駐地名稱統壹。第六條地名命名應遵循以下原則:

1.凡損害中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歧視和妨礙國家統壹、侮辱勞動人民、低俗或迷信的地名,必須改名;

地名要保持相對穩定,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能改。

凡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地名必須更名。第七條具有重大影響和廣告功能的道路、橋梁或者重要建築物的名稱,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協議等方式向受益人收取地名冠名費;其他符合地名標準化的地理實體名稱可按通用標準向受益人收取費用。

地名命名費應當專項用於特區地名標誌的設置和地名管理。地名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八條壹地多人或者多人書寫的,應當確定統壹的名稱和文字。第九條地名羅馬字母的拼寫應當遵守國家地名委員會制定的拼寫規則,以國家頒布的漢語拼音方案為統壹標準。第十條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按下列方式審批:

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門征得市地名辦書面同意後,按照《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辦理;

(二)涉及特區和本省毗鄰地級市的自然地理實體和居民區名稱的,由市地名委員會與毗鄰地級市地名管理部門協商擬定協議,經雙方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特區內跨區的自然地理實體和居民區名稱,由雙方所在區的地名委員會協商並經雙方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地名委員會審批;

各專業部門使用的車站、站場、港口、機場、道路、橋梁、航道、水庫、礦山和建築物、名勝古跡、旅遊娛樂場所等名稱,報市地名辦審批;

五市的主次幹道和大型公共設施名稱由市地名辦公室擬定,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市地名委員會審批;

新建或規劃的居民區、工業區、街巷和有地名標誌的建築物的名稱,由建設單位向當地地名辦申報,經批準後報市地名辦審批;第十壹條地名命名、更名,由申報單位提交書面報告,填寫《廣東省地名命名、更名審批表》和《地名命名、更名登記表》,並附位置圖,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上報審批。第十二條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市地名辦公室批準後公布。第十三條未經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批準的非標準化地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第十四條舊城改造區內的商住樓、住宅小區、工業區、城市主次幹道、街巷等名稱應當采用原有名稱,不得采用新名稱。確需放棄原名稱的,改造責任單位應當在改造項目規劃建設的同時辦理名稱註銷手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命名、更名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