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租賃物的義務由承租人承擔;維修義務由出租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三條規定,承租人需要維修租賃物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導致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第七百壹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導致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第七百壹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