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是如何具體規定的;賭資多少是犯罪;如何懲罰
賭博:賭博,即以打牌和擲骰子的形式,是壹種用有價值的東西打賭輸贏的遊戲,是人類的壹種娛樂方式。任何賭博在不同的文化和歷史背景下都有不同的含義。目前,在西方社會,它有壹個經濟學定義,即“在壹個事件和不確定的結果上押註金錢或具有物質價值的東西,其主要目的是贏得更多的金錢和/或物質價值”。數額認定有四種情形:1、三人以上組織賭博,抽頭漁利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4.組織65,438+00多名中國公民在境外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和介紹費。賭博可處以至少6個月的監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4)組織65,438+00多名中國人和公民在境外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和介紹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