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4日,我國頒布了第壹部關於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並決定從當年6月10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條例》規定,公務員錄用應當面向社會,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用。
原人事部於次年發布《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要求錄用國家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實行考試與考核相結合。公務員考試制度正式建立。
公務員考試中,報考人員只能在壹個類別中選擇壹個部門或單位報考。報考公務員,必須具備壹定的資格條件,也就是國家和考官規定的成為某壹職位公務員不可或缺的最低條件。
目前,我國公務員考試制度已經越來越完善。客觀公正的考試制度有利於保證公平。同時也是分階段考察和評價考生德、能、勤、績、廉,提高素質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相信公務員考試制度的逐步完善,會讓所有公務員有更堅定的態度和信心去備考,在公平的狀態下實現自己的公務員夢。
公務員,顧名思義是指在政府中處理公務的人,但是公務員這個詞從何而來?據考證,公務員壹詞是從英語翻譯過來的,英語中“公務員”的直譯是“公務員”。
在日語中,二戰前日本公務員被稱為“文官”,二戰後改名為“文官”。其他國家稱自己為“聯邦官員”、“政府雇員”等等。在我國,履行公職的人被稱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