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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管理部門在哪裏?

舉報政府的,可以向公安、檢察院、法院、紀委等國家機關投訴;如果是舉報政府職能部門的不作為,可以向不是政府部門的上壹級主管部門投訴;如果舉報的是行政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可以先向政府信訪局投訴。

12345服務熱線通常用於:

1.就行政職能、責任、政策、程序和其他公共服務信息進行咨詢。

2.對行政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投訴、意見和建議。

3、管理權限範圍內的非應急管理、服務求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危及公共財產安全、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舉報。

5.稱贊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和行政效能。

第壹,去哪裏舉報行政不作為?

可以去紀檢監察部門舉報行政不作為的員工,不作為的法官,可以先去法院紀檢室投訴,法院會有內部監督機制。也可以去上級法院投訴。我或家人需要去,說明情況,登記。法官犯有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的,可以向同級檢察院舉報。

根據《人民法院監督條例》:

1,可向所在縣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舉報;

2.向縣級法院所在地的同級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或舉報;

3.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向同級檢察院舉報;

4、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反映或報告縣級法院的工作;

5.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舉報。

二、什麽樣的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壹種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逾期不作為。相對人對兩級機關的行政不作為不服的,應當對當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因為復議機關默認並維持了本應首先作為的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允許相對人對復議機關的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的,法院經審查後對復議機關的行為進行判斷,復議機關可以作出要求行政機關作出本應首先作出的行為的決定,而不是作出具有實質性內容的決定。這使得行政糾紛的解決多了壹步。

第二種表現是當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當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本應首先作為的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但不宜對審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因為復議機關雖然作出了決定,但其決定沒有實質性內容,維持的是行政機關壹開始就應該做的行政不作為。如果允許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很可能會產生第壹次履行中提到的結果,使行政爭議的解決多了壹步。

第三種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要求該機關作為,但該機關收到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後仍不作為。在這種情況下,對復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顯然是不合適的。雖然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可以視為改變原行政機關的決定,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是有利於相對人的。因此,相對人只能對本應首先作為的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

第四個表現是該做的行政機關不作為。根據法律規定,不需要復議機關復議。如果特定親屬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未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任何壹個做國家工作的人都會有壹定的權利,但是任何壹個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是為人民服務的。所以任何員工都需要履行職責,不能有行政不作為。否則,壹旦被別人發現,他無疑可以向指定的國家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壹條* * *中國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