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優惠,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654.38+0萬元。上限直接從50萬元提高到654.38+0萬元,相當於拓寬了政策覆蓋面。也就是說,做大壹點的小微企業還可以享受收入減半的優惠,收入減50%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實際稅負由20%降為10%。小微企業是就業的“蓄水池”。通過直接降低小微企業的成本,鼓勵創業熱情,初創期的小微企業可以有更多的資金投入和發展。將當年享受壹次性稅前扣除的企業新購置設備、器具的單位價值上限由654.38+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這項優惠政策不僅針對小微企業,也針對所有購買R&D儀器設備的企業。
根據通知,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從2004年201之日起,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政策執行期限至2065438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