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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哪兩屆?

兩會

兩會指的是人代會和政協。每年3月,“兩會”召開壹次全體會議,稱為五年壹屆,年會稱為X屆。召開“兩會”的意義在於收集和整理“兩會”代表從人民群眾中獲得的信息和訴求,並傳達給黨中央。“兩會”代表代表廣大選民的利益,代表選民在兩會召開期間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壹年壹度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CPPCC會議,也被稱為“兩會”,通常比全國“兩會”早舉行。

人民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NPC常務委員會。

人民代表大會簡介

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是民主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

1975年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現行憲法修改為:“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NPC常務委員會主持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五年選舉壹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NPC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舉行選舉,經NPC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延期舉行,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可以延長。非常情況結束後壹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壹次,由NPC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NPC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權力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其他成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憲法修正案由NPC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通過。

NPC常務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主席先生,

壹些副主席,

秘書長,

幾個成員。

NPC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NPC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NPC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NPC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主席和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委員的人選;

(十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請求,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軍銜制度和其他特殊軍銜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如果國家遭受武裝侵略或者必須履行防止侵略的國際條約,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地方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NPC常委會委員長主持NPC常委會工作,召開NPC常委會會議。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NPC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NPC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NPC常務委員會領導。

在全國人大和NPC常委會的領導下,各專門委員會研究、審議和起草了有關法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壹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回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NPC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人大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壹節)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是中國人民的愛國統壹戰線組織,是中國生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是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由中國生產者黨、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和各界愛國人士經過長期革命鬥爭而成立的。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也被稱為“新CPPCC”,它不同於6月1946和6月1召開的“老CPPCC”。1945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 * *產黨與國民黨在重慶協商,決定召開政治協商會議,組建新政府。1946 65438+10月10,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中國國民黨、中國* * *產黨、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和社會賢達參加。同年6月165438+10月,國民黨撕毀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單方面宣布召開“國民大會”,從而瓦解了政治協商會議,即舊CPPCC。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出紀念“五壹”國際勞動節的口號,號召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和海外僑胞積極響應,參與籌備新壹屆政治協商會議。

1949 65438+十月三十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15年6月,新政協籌備會議在北平召開,23個單位代表***134出席。17年9月,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正式決定,將新政治協商會議命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1949 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在北平召開,宣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正式成立。來自46個單位的662名代表出席了會議。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三個奠定新中國基礎的歷史性文件。會議還通過了關於國旗、國歌、國號和歷年的決議,選舉產生了第壹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當時,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肩負著履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國的歷史使命,翻開了新中國歷史的第壹頁。

1954年9月,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至此,第壹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機構,以其歷史使命的圓滿完成而載入史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作為中國生產者黨領導的人民民主統壹戰線的組織繼續存在。我們繼續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以及對外友好交往中發揮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作用,為推動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迄今為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已經召開了九屆全國委員會。毛澤東當選為第壹屆全國委員會主席,周恩來當選為第二、三、四屆全國委員會主席,鄧小平當選為第五屆全國委員會主席,鄧當選為第六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李先念當選為第七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李瑞環當選為第八、九屆全國委員會主席,賈慶林當選為第十屆全國委員會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生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由中國* * *產黨領導,由中國* * *產黨、八個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和各界代表、臺灣省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華僑代表、特邀人士組成。它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按照“中國* * *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存在,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 *”的原則,對國家大政方針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CPPCC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壹切活動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有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秘書長壹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壹次。全國政協設常委主持會議。常務委員會成員由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有委員2238人,常務委員299人,主席、副主席、秘書長26人。賈慶林委員長,王忠禹、廖暉、劉延東、阿沛副委員長?Ngawangjigme,pagbalha?葛蘭蘭格、李貴鮮、張思卿、、霍英東、、白立忱、羅、張、周鐵農、郝建秀、陳、阿不都?阿不都熱西提、許、、黃孟復、王選、、、董建華、和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秘書長工作。設立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幾個專門委員會和其他工作機構。第十屆全國委員會下設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教科文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宗教委員會、港澳臺僑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等9個專門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不設秘書長。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關系以及地方委員會和下壹級地方委員會的關系是指導關系。

目前,中國CPPCC地方各級委員會有3000多個,CPPCC地方各級委員有50多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