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節儉綠化、科學綠化,充分利用鄉土植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形成合理的種植結構,引進植物品種,防止有害植物入侵。第四條本市全面推行林權制度,落實生態資源保護和發展的地方主體責任,實行長效工作機制,統籌推進資源保護、生態修復、產業發展、災害防治等工作,增強生態系統綜合功能。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國家戰略,確定綠化發展目標,保障綠化資金投入,科學編制全國綠化規劃,實施永久綠地保護,組織開展森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森林鄉村和綠化先進單位創建活動。第六條市、區縣綠化委員會負責綠化的組織協調、宣傳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園林、林業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縣人民政府園林、林業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縣人民政府林業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分開設立的,綠化委員會按照職權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的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綠化工作。第七條鼓勵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農村綠化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資金和技術支持。第八條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綠化宣傳教育,普及綠化科學知識,倡導綠色環保理念,實現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標,增強愛護綠色植物、保護綠色的社會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都有保護綠化成果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綠化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城市綠化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綠地布局,提高綠化景觀質量,提高綠化覆蓋率,促進城市生態系統改善,優化城市人居環境。第十條市、縣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各類綠地,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城市綠線管理。第十壹條嚴格執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重新審批。
因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線調整造成綠化面積減少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綠化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落實新增綠化用地,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二條城市建成區內下列區域城市綠線的調整,不得減少城市綠線內的綠化面積:
(壹)綜合公園、專門公園和其他公園綠地;
(二)列入重點保護名單的山體;
(三)泉水補給區、聚集裸露區等對泉水涵養有重要作用的綠地;
(四)對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有重要影響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濕地等綠地。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壹)教育科研、醫療衛生、行政辦公、體育、文化設施,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二)符合國家標準的城市住宅、道路、工業、商業等建設項目;
(3)建設項目屬於兼容用地性質的,按照各類用地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內的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綠化面積。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地率納入規劃條件,作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