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10月12早上7點半左右,文遠街某小區地下車庫有人被刺。警察趕到後,發現受害者周春梅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征。在現場,民警將兇手控制到某(女,44歲)。經調查審訊得知,系同學項因打官司被拒,想請打招呼,心生怨恨,產生報復念頭。
據知情人說,有壹次和自己單位的壹個領導打官司,邀請周春梅打招呼,周春梅不同意,因為他覺得沒多大意義。然而這讓項極為反感。為了摸清周春梅家裏的情況,他化妝後成功應聘到周春梅的社區當清潔工。他花了五天時間摸清了周春梅壹家的情況,並在12的早晨殺死了周春梅。
事件發生後,許多部門致函悼念周春梅。在以前壹些介紹周春梅的文章中,提到周春梅從小就有壹個當法官的夢想,並且壹直在堅持實現這個夢想。她曾被評為辦案能手,經常加班到淩晨。
法官的職責是什麽?
1.查明案件事實在司法上稱為事實審判,其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
這就要求法官必須充分聽取雙方在法庭上的發言,根據庭外調查取證和庭審中雙方的陳述,查明與案件有關的每壹個事實和情節,盡可能地還原案件事實。訴訟活動中的直接言詞原則就體現在這裏。
2.正確適用法律。司法上稱之為法律審判,其基本原則是“以法律為準繩”
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來判斷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應該是獨立的,他作為裁判的標準只能是案件的事實,不能被其他任何因素所幹擾。也就是說,法官裁判過程的每壹個環節都要受到法律的管轄,法官會嚴格按照法律做出判決。
3、法官必須依據案件事實和相應的法律規範做出合理的判斷。
在刑法上叫量刑。確信是前提。在壹個罪名下選擇壹個合適的量刑幅度,壹般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就需要法官公正地做出合理的判斷。
周春梅壹直執著於自己的法官夢,白天開庭,晚上接待客戶,撰寫庭審報告和判決書,經常加班到淩晨。
“這些是我的興趣和追求。即使我的身心有時會感到疲憊,但我壹點也不覺得苦,反而樂在其中。”周春梅曾在壹次采訪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