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並實施了各種地方監督計劃和措施。即使在今天,也有許多合理的、有價值的因素。本文力求古。
本文以地方監督的幾種主要形式為代表,分別考察和比較了它們的優缺點,以期從中總結出壹些有益的經驗和教訓。
壹、任命行政長官監督地方官員
秦始皇統壹中國前六年,秦南郡郡守將滕賜於郡內各郡,並發布文告——虞書,其中說:“今,
而且是個例,對於那些不遵守秩序,延伸法律,講秩序講誠信的人。有(和)類縣官,多令而使之成功,以使之,
文成。“[1]類是考核;壹聽到就舉報。說明當時秦國負責監督縣級長官的命令和程,以及郡守派出的人,
當妳身邊的行政官員,毫無疑問。他們可能是最早有史籍監管地方的行政官員。因為當時只在局部地區實行,影子
不大聲。
西晉建立不久,晉武帝全面推行以行政長官監督地方官員的制度。秦四年(268年)六月,晉武帝。
頒布聖旨,上書:“郡國相守,三年巡歸郡縣”;“長吏若清正廉明,不似私吏善解人意,認真耿直,不做虛名之事。
還有那些貪得無厭,阿諛奉承,要求寬容,公開場合不出頭,私下暴富的,我也願意觀察壹下。它清澈而洶湧,與之對戰就好”[2]。由於武帝的重視,
監控活動在當時起到了壹定的作用。然而,西晉的歷史並不長。到了東晉,地方監察制度逐漸被破壞。泰寧二年(324
2008年10月,江州刺史對詹尚書說:“江州刺史為漢室所遣,恐不足以辨幽明,宣傳政道,故又有刺繡。”
衣服直直的。今天的困難和不利條件太陳舊了。”[3]幾句話道出了地方監管的失敗。
宋代加強了對地方官員的監督,實行監察制度,以監察署為主,總判官為輔。
北宋初設十五路,各設轉運司,監管地方財政。轉運無固定任期,壹般由朝臣擔任。
部,檢察保管,考算賬,凡官民,知多文章,專為刺官”[4]。此時轉運仍在監控中。
官,但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邊防、盜賊、刑事訴訟、金谷、據廉,全部委托轉運”,壹路上無所不包。
總〔五〕,成為地方行政長官。後來各地設立了獄政署,負責沿途的司法,也負責“刺官”
”〔6〕此外,還有升任長平司,主管救災、鹽鐵、茶酒、檢查吏治。交通司、刑事拘留司、解除長平司統稱為監所。
司,其軍官屬於路壹級的監察官。潼關是北宋初設立的州(縣)級行政區的督撫。童法官不是的代表。
而歸官,卻跟當年的* * *有著處理政務的關系,並且有著監督當年的責任。南宋紹興年間,加大了傳判力度。
重,“入二府,據縣”[7],監察的對象擴大到縣官員。監督者和法官有幾個職位,就像首席執行官壹樣,但是
他們還負責地方監督。他們互相侵占對方的職權,關系混亂。這樣做最大的好處就是方便皇帝操控和駕駛,但是實用。
國際工作弊大於利。因此,監督者和法官的監督效果不會很理想。這壹點不言而喻,無需過多討論。
在明朝,地方長官負責監督。總督是總督和總督的統稱,都有總督之前的總督。
總督制度形成於明朝永樂十九年(1421年)[8]。總督,是行政長官,起初沒有監察權,但在宣德七世。
八月(1432),明帝正式下令各地巡撫會同禦史、按察使等檢查州縣官員[9]。這是州長的
監督權的開始。景泰四年(1453),巡撫也是帝都的首領,更像是監國[10]。省長任期壹年,回北京玩。弘治十三年(1500),有人指出:“總督若快任,與總督無異。為何重用總督?”要求
巡撫任職時間較長,內陸省份任職三年,邊疆省份任職五年[11],形成正式制度。巡撫駐救市,巡撫分巡。
成為他們的直接下屬。明朝總督是在巡撫制度普遍實行的基礎上產生的,巡撫多為朝廷官員。盡管州長
制度已經形成,但在明末,督撫處於向地方大臣過渡的階段。這壹轉變的最終完成是在清朝。應該註意的是
無論是明朝還是清朝,監察權都只是總督職權的壹部分,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部分的比重在不斷減少。換句話說,在明清時期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監督主要不是通過督撫來進行的。
綜上所述,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行政官員對地方官員的監督在金代並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宋朝的監工,
潼關和明清兩朝的督撫都是兼職督撫(清朝的督撫已經演變為純粹意義上的地方行政官),對地方官員有興趣。
監控不會有什麽明顯的效果,但也應該是肯定的事實。為什麽行政長官對地方的監督作用不大?早在兩千三百多年前。
多年前的戰國時代,商鞅就從官員之間的利益關系入手,闡述了原因。他說:“官員雖多,但同壹件事是壹樣的。”丈夫
如果是同壹個人,就無法互相監控。而且老公利益不同,危害也不同,所以先王也是為了保護。所以,要統治,夫妻不能互相交朋友,但是他們沒有
對親人的傷害,人與人之間是躲不開的。為官者和而不同也是真的,受益者異也是真的。今天的老公又擔心又擔心,不可能互相監控。受益於同樣事物的人也是壹樣的。若石
馬不會說話,就無所遁形,惡有所益,異有所別。父不能問子,君不能問臣。官官關系有利。
和邪惡是壹樣的。夫事若異,前王之所以為末也。"〔12〕
根據商鞅的理論,行政官員利益壹致,不能互相監督;只有在立場和不同利益之間建立壹種制約關系,才能
讓監督發揮作用。
二、設立固定的、專職的地方監督機構。
到了元代,正式出現了固定的地方監察機構。至元十四年(1277)七月,忽必烈在揚州路(今揚州)設河。
南行的禦史臺,幾經遷徙,終於在建康路(後改名慶忌路,治所在今南京)[13]。致遠十九年三月(1282)
袁婷在撤銷調查回紇行刑部的基礎上,在河西建立了帝國駐地,但次年被廢止[14]七年後,改為雲南路。
查斯任雲南各路監察官,治所在中清路(今昆明)[15]。成宗大德元年(1297)四月,被任命為禦史崔Y。
徾徾徾建議將雲南航太遷至京兆,改名陜西航宇士泰,設在逢源路(治今xi安)[16]。元朝先後建立了四個。
最後只剩下江南臺和陜西臺。平臺的基本組織架構和正式編制與中央禦史臺類似。平臺下,在
各地也有各種部門,是元代的基層監察組織。元世祖元六年(1269),山東初建。
東、西四部(即監察區)[17]此後逐年增加,監察懲治部改為防政廉政部[18]。致遠三
十年(1293),定為二十二路,分別屬於禦史臺和江南、陜西臺。二十二個反貪部門分屬三個部門。
其中兩人被轉移到中央禦史臺。由此形成了以中央審查機構為中心,地方審查機構為重點,覆蓋全國,各行其道的局面。
反貪廉訪司是壹張嚴密的經緯監控網,進壹步完善了封建社會的監控體系。
明代借鑒元朝的辦法,在各道設立量刑監督司,主管地方監督。據巡檢司說,有法官、副使節、審判員。鮮紅
張遠任命按察使監督地方政府時,經常派巡察監督禦史,稱為巡察。《明慧典》指出:“國之初,監察
禦史和巡察的巡察歷屬於所有的都道府縣,他們的行為是對立的。”[19]所謂“固執行為”,是指雙方處於同壹立場。
在同壹個層面上,又有兩者可以互相糾正的意思。據知,此時省法官和監察建議* * *執行監察地方政府的任務,即在
地方實行雙重監管制度。
朱元璋為什麽要在巡檢司之外另派壹處監察禦史監察?因為他發現單靠法官很難完成監管地方的重任。這
這種觀點在他晚年的壹次談話中表露無遺。他感嘆:“我在內廷三十年,整夜勤於求賢,能力卻不大。”
我很期待。任鳳仙(即主管——領導按)沒有催人奮進之風,這是人民牧羊人沒有安慰的事實。”[20]這成了後來的巡視建議。
更換檢查員的依據。
洪武以後,增加了巡檢司的權力,獲得了對布政司和禦史的罷免權。弘治九年(1496),明朝廷宣布,
:“那些在外布的官、教官,按二司、州縣有政績,任其(督)撫,(巡)奏。”【21】就這樣,給定了。
為了推薦布政司和審計署的官員,巡視建議的地位也相應上升。所以《明慧典》說:“審完,判官。
聽從建議進行解體,建議開始專攻巡邏。”[22]這並不是說根據檢查部門的官員不再巡邏,而是說他們只是承擔旅行的官員。
明中葉以來,巡檢司的權力不斷加大,禦史的職權不斷縮小,原有的並重的監察制度遭到破壞。
地方固定監管機構的出現有其歷史背景。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元明清都是疆域遼闊。
團結全國。由於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必須加強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監督以及中央和地方監督機構之間的聯系。
尤為突出。在地方層面建立固定的專門監管機構,有利於解決這兩個問題。因此,在省級行政區中,
監察機構的設立成為古代監察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對地方官員的違法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
監察專員在長期工作中的優點和缺點是顯而易見的。明末學者王夫之指出,監國長時間留在原處是有益的。
久而久之,鉆研民情,多學為官之道,不為偶爾風聞,壹眼得失所急賞或打壓;其危害也與各縣市的習慣格格不入。
貪官可以通過徐圖新來避免。”[23]所以從反面來看,特派員是常駐壹方的."人熟悉久了,熟悉就慢了,慢了就是個事。
不立”[24]。永樂初年,河南連續幾年發生災害,地方官員仍然貪得無厭,不顧百姓死活。
嘗過壹人之言者,坐視百姓之疾而不聞”[25]即是明證。
不用說,建立壹個地方監督機構是必要的。問題是如何避免監察官和地方行政官員之間的長期混亂。
千絲萬縷,就是如何在利弊之間取舍。如果這個問題具有內在的雙重性,在實踐中很難找到滿意的答案,
那麽更現實的問題是,地方監察機構在哪個層面更合適?明洪武十五年(1382)九月,朱元璋因“議長”被捕。
陳壽齡貪贓枉法,以儒生王存為榜樣,在府、州、縣三級設立巡檢司,規定每個人
按照兩縣之治,“凡官賢與否,軍民得病,皆得問而正之。”這是當時龐大的監察隊伍,朱元璋想通過。
他們去監督州縣兩級的地方官員。但出乎意料的是,這些試驗“被命令進行,而政府卻沒有聽說過。不知道設施有沒有。”
有多幹凈?“,有些人的行為更違背犯罪[26]。所以半年後,朱元璋會想辦法把所有的東西撤走,所有的府縣都要檢查。
除了。這件事發人深省。朱元璋為什麽撤審?因為他們沒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朱元璋為什麽?
同時停止檢查科,也就是不重新分配壹批人,而是取消都道府縣的監察機構?因為他認為問題的根源
不是因為531審判,而是因為分裂本身。朱元璋不壹定有成熟的理性認識,但他
這種方法在實踐中是不可行的。他給後人留下了這樣壹個問題:為什麽縣設立監察機構達不到預期的目的?
?根據商鞅的監督原理,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必須做到“不同利,不同害”。相對而言,中央監察專員和省級監察專員
行政官員利益不同,中央督察在省內超然,便於行使監督權;雖然省級主管和同級行政官員
而藕斷絲連,卻也超脫於下壹級行政官員,能更好地發揮作用;但作為地方行政體系中最低的州,
縣督察,他們沒有超脫的余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壹個突出特點是自上而下的監察。如果壹個監督
壹個官員不自上而下地行使職權,即不擺脫與監督對象的利益關系,就不能指望他有效地工作。
這就是明初福州郡設立巡檢司失敗的原因。
三是以“路過、轉轉”為特征的秘書處巡視制度
秦始皇統壹中國後,“天下分三十六郡,郡守、守、督”[27]。“獄”的意思是“獄諫”,也叫“監獄”
縣禦史”,負責監督地方官員。漢初曾壹度廢除。漢惠帝三年(192),恢復審查郡制。
派禦史監督京師三輔。漢武帝即位後,對地方監察制度進行了大幅度改革。元豐元年(110),裁撤禦史。
郡縣制[28]。元豐五年(106),建立新的監察制度。他將整個國家劃分為十三個監控區域,稱為十三個省(州)
)。各部設刺史,* * *十三刺史,假印壹枚,秩六百石,任期九年,期滿可升為郡守[29]。秘書處每年8月都會巡視。
在他指揮的各縣各鄉,他巡視了“劉洲”[30],年底回京報到。十三種秘書處書籍的出現
它標誌著漢代地方監察制度的正式建立。秘書處職位雖低,但責任重大,監督任務有六:“壹、強。”
宗昊右田家逾制,以強淩弱,以暴制眾;二、2000石不遵聖旨,乘公於私,以聖旨捍衛利益,侵漁。
聚在壹起當漢奸;三、兩千石不同情疑獄,風殺人,怒引囚。樂則以淫賞,擾壹時,剝李淵,為民之疾。
石頭崩裂,外衣吉祥;四、兩千石選部是不公平的,如果a愛著,掩蓋好,慣著固執;五、兩千石兒女依靠光榮,請委托監獄;
六、萬兩石反公,權貴附國,納貨斬法令。”[31]監控的對象,除了第壹個是強宗昊右外,其
其他五個都是2000石的酋長。即中層人員(600石)巡視各省(2000石),隨時向中央匯報。這個方法是
後有學者贊之,曰:“夫秩卑命尊,小官重權。這種小而大的體系意味著內外維度也是”[32]。秘書處的附屬機構
在《中央建議》中,程的權限以六條為限,除遵守外,不得幹預地方行政事務[33]。獎勵秘書處排名靠後。
厚,所以很多擔任秘書處的人都能盡職盡責,大膽工作。昭帝在位時,魏翔“移揚州使刺史,考案,保郡國,退多處”[
34〕翟金芳“遷北刺史,官不煩,行甚名”[35]。歷史上有很多這樣記載的例子。十三部
秘書制度在整頓地方官僚、加強中央集權統治方面無疑發揮了積極作用。
秘書處工作的特點是流動的,也就是所謂的“繞來繞去”,四處巡邏。這種做法可以防止秘書處與地方官員勾結。
氣,斷絕他們的利益關系,以保證監督工作的有效性。基於這種考慮,漢武帝設立十三刺史之初,是很有可能的。
可以故意不安排秘書處在其監管區域內有固定的治療場所。
西漢初期,關於是否有治刺史的地方,歷來眾說紛紜。傳統的觀點是居無定所。劉釗註:《後漢書·關白五史》
孝末設刺史,監督糾違,但只有六條,車四處流轉,匪有壹鎮。”唐人沿襲了這種說法[36]。在清朝,
有人提出異議。全王祖在《經史問答》中指出:“史之秘書處必以秋分為準,故秋分前應居何處,又如何能從京師提取?”
?"王明勝《十七史議》卷十六《治刺史》,進壹步舉了《漢書九義》和《朱涵伯傳》的例子[37]。
證明西漢刺史有治。《漢書九義》的作者魏宏,東漢初年人。他應該熟悉西漢的制度,但他只是籠統地說漢朝的刺史是“正規的”
治”,沒有指明時間,所以不排除他指的是後來的事情;朱伯出生在西漢末年他當皇帝的時候。當他談到秘書處時,他指的是他。
我去冀州上任的時候。這裏要從西漢末年出現的兩個問題來區分西漢刺史建立之初是否有固定的待遇場所。
所以,類似的例子似乎不足以說明秘書處在成立之初,科室裏就有固定的治療場所。因為畢竟“後漢郡國史”是由刺史統治的。
所有的地方都標有“刺史之治”,但《漢書地理誌》中沒有提到刺史的地方。這是《漢書》作者的疏漏嗎?好問題
沒那麽簡單。《北唐書·朝鑒館補》引《漢》曰:“十三人取孝武元豐四年禦史,丞相遷署刺史。
後期播放。”在這裏,“禦史”指的是中丞禦史而不是禦史大夫[38]。這是壹份重要的史料,表明十三部刺史書可能是最初的。
它是漢武帝派的,他指示於和丞相* * *,也就是當時的刺史來源是朝中的監察官和政務官。所以它們在秋天的樹枝上
部裏不能還住以前在北京的原政府辦公室嗎?雖然這只是壹種推測,但也不應該被忽視。從那以後,十三根刺
從歷史的性質或中央派駐地方督察、行政部門立即回京打報的情況來看,應該不是行政部門的固定、正式。
解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