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內容是由履行職責決定的。從幹部的職責範圍出發,選擇重點審計項目和範圍,以決策為重點,突出決策依據的充分性、程序的規範性和內容的合法性,檢查中間環節執行和後續監督的及時有效性,以及最終環節決策預期目標的實現程度。
第三,從運動軌跡看問題。透過被審計對象的政府活動軌跡看問題。要緊扣審計計劃,搞清楚被審計方應該做什麽,做了什麽,實際上是怎麽做的,怎麽做的,站在被審計方的角度看問題。審計的重點要放在責任界定上,如查看常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各種專題會議紀要,全面梳理領導幹部任期內做出的重大經濟民生事項,確定重點審計事項。要善於發現領導幹部決策行政行為過程中的問題。善於運用逆向思維,從問題的結果來推斷之前的決策。
第四,盡職得出結論。把依責評判和審批責任結合起來,根據領導幹部的職務、崗位責任和具體分工,深入分析領導幹部的職責和責任,找準責任點,正確把握“容錯”和“糾錯”的深刻內涵,按照“三區分”要求和“權責對等、以權評判、以責評判、以審批評判”的原則,客觀公正地評價和準確界定領導幹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