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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遠離家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虐待和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也就是即使壹方只是扇了另壹方耳光,也是家暴。因加害人持續、頻繁實施家庭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家庭成員經常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

1,受害人可以及時報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受虐待的家庭成員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依法對行為人處以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警告。(公安機關依法對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或“警告”處罰的,屬於行政處罰範疇。受害人必須保留公安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以備日後上法庭時與有效書證壹起使用。)

2.受害人可以向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發生地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法)第四章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加害人采取以下措施:

(1),禁止施暴者繼續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施虐者騷擾、盯梢或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行為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以下簡稱《法》)第1079條第3款第2項、第1091條第3項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同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