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文論的基本概念和術語。其實質是對詩歌(包括音樂、舞蹈)社會功能的認識和概括,是孔子提出來的。《論語·陽貨》:“子曰:子何以學詩?詩歌可以欣賞,可以觀察,可以分組,可以怨恨。妳父親遠在天邊,妳更了解飛禽走獸和植物的名稱。”所謂“興”,即“興以詩為本,立於禮上”(《論語·太伯》),“言修身應以學詩為先”(《言和論語》引有鹹註),這是詩在修身方面的教育功能(“興”的另壹個含義是詩的表現,見傅必興)。所謂“觀”,即“觀風俗之盛衰”(鄭玄註)和“察得失”(朱註),是指詩歌具有壹定的認知功能。所謂“群”,即“群中取長補短”(孔安國註),是指詩歌具有聚士、取長補短、交流思想的功能。所謂“怨”,即“怨刺官府”(孔安國註),是指詩歌具有對統治者的政治措施進行批判和批評的功能。
富強、觀、群、怨是具有壹定社會內容和特定要求的概念,是在壹定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孔子講詩文,與當時倫理政治的道德倫理規範有關。“博學於散文,相約以禮,亦可為夫之福”(《論語·永業》),這是他的基本觀點。“興於詩,立於禮”,即詩必須以禮為基礎;“觀風俗盛衰”主要是針對統治者的。《國語·周瑜》中記載了古代的獻詩制度。它說:“皇帝聽政,使官官獻詩、歌、史書、師言、賦、詠、諫...然後國王想了想。這是壹個做事的問題。“《漢書·藝文誌》也講古代的集詩制度:“君如此慮俗,知得失,以考自正。可見,其目的是為了使“天子”或“國王”“行事無矛盾”,提高他們的政治統治;群居互學”主要指統治階級內部的交流和學習;雖然允許“怨刺政治”,但由於“詩教”和“中性美”規範的約束,這種“怨刺”必須“溫柔敦厚”、“止於禮義”(雖然在具體實踐中並不完全如此)。總之,鼓吹詩的“揚、賞、聚、怨”作用,是為了“貴事之父,貴遠事之王”的政治目的。至於增加知識,“多知道壹些鳥類、動物和植物的名稱”只有從屬的意義。
“興、關、群、怨”說是孔子對中國古代文論批評的壹個重要貢獻。雖然其具體的社會內容需要具體歷史地分析;但從文學理論的角度來看,它總結了當時中國文學的實踐經驗,尤其是《詩經》提供的豐富經驗,相當完整全面地概括了文學的社會功能,體現了對文學現象的深刻認識。在中國文學發展的早期提出這樣的理論觀點是有價值的。
“興、觀、群、怨”說在中國封建文學和文學理論的長期發展中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後世的作家和文藝理論家往往以此為武器,反對文學脫離社會現實或缺乏積極的社會內容。如劉勰指出缺少怨刺內容的漢賦,說:“韓嫣雖盛,人贊其盛,詩刺其道,故興義亡。”在與唐代齊梁遺風的鬥爭中,詩人強調“吉星”在詩歌中的作用,以及唐代新樂府作者所強調的“諷刺美言”、“審時政、導人情”的作用,都繼承了重視文學社會功能的傳統。直到封建社會末期,這壹理論的巨大影響仍可見於黃宗羲的《王詩序》及其他許多作家的文學主張中。
“興、觀、群、怨”理論在中國文學發展史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在那個政治黑暗、腐敗和民族矛盾激烈的時代。比如杜甫安史之亂後的詩,陸遊的詩,南宋辛棄疾的詩。它從不同的方面發揮了文學的繁榮、展望、群體和怨恨的作用。但這壹理論對後世也有其不可避免的負面影響。除了其在思想內容上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外,還表現在後世壹些人往往因為只關註文學的社會功能而忽略了藝術本身的特點和規律,或者對文學的社會功能理解得過於狹隘,比如對山水詩、愛情詩的壹些排斥,往往導致偏頗。(敏澤)
參考資料:
中國古代文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