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遵循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指導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和組織社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解矛盾糾紛。
鼓勵社會組織和誌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第八條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引導單位和個人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十條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回收以及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壹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布局和生活垃圾流向,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並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當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不得占用或者擅自變更。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項目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審查建設項目許可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計劃,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並予以公示。
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建設費用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和功能,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第十六條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和場所,應當建設符合標準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