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壹般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處理。調解是指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按照壹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爭議進行裁決的爭議解決方式。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