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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和人名的拼寫規則

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74制定的《中國人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法》規定,中國人的姓名分為姓和名兩部分(楊/李、楊/衛民)。1996出版的國家標準《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也有明確規定並舉例說明,如:李華(李華)、王建國(王建國)。1977年8月,第三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通過決議,采用漢語拼音作為中國地名羅馬字母拼寫的國際標準。1982年,國際標準化組織通過了國際標準《文獻工作-漢語羅馬字母拼寫》(ISO 7098-1982),確認了漢語拼音作為拼寫漢語(包括姓名和地名)國際標準的地位。國務院1986發布的《地名管理條例》和2000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都明確規定,中國地名羅馬字母的拼寫使用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壹標準。1999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國家標準《城鄉地名標誌》(GB 17733.1—1999),規定路牌、巷牌、樓牌必須標註漢字和漢語拼音,並給出了標準畫法作為強制性條文,要求街、巷名稱必須是專名和通名。

目前,應采取積極措施改變上述不規範的地名拼寫。首先,要與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盡快結束各自為政的現狀。在國務院統壹領導下,重申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國際規範標準,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第二,加強相關法規和標準建設。《地名管理條例》作為壹部專門法律,於1986年在國務院發布。現應根據地名使用和管理監督的實際需要進行修訂,進壹步明確相關規則和責任;同時,制定交通、鐵路、旅遊、商業等領域地名應用的相關標準,對實施國際標準提出具體要求。三是相關部門共同加強執法、檢查和監督,努力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逐步糾正地名拼寫不規範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