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權又稱“公開權”、“形象權”。向公眾公開作品的權利。壹般認為作品是作者個人秘密的壹部分,公開作品是作者的壹項人格權。公眾不針對任何人,其數量是無限的。只要作者向不特定的人(哪怕是壹個人)公開了作品,就認為已經行使了公開權。另壹方面,公開的對象被作者限定在特定的範圍內,具有保密義務,所以不公開。發表、展覽、表演等作品的使用中往往包含了形象權的行使。發表權是作者的壹項權利,包括決定作品是否公開、何時公開以及如何公開。未經作者許可發表其作品是侵權行為。作者去世後,如果生前沒有相反的表示,其繼承人有權公開其未發表的作品。但這並不意味著發表權可以繼承,而只是作者同意公開的法律推定。這種立法是為了發展和繁榮科學文化事業。[1]
中文名
出版權
外國名字
出版權
也被稱為
公眾代表權
屬於
作品的個人權利
意譯
作者有權公開他們的作品。
快的
航行
保護期限
簡介
發表作品的權利,包括何時、何地以及如何發表作品。出版、公演、電臺電視臺播放都是出版形式。不發表作品權是指作者享有不發表其作品的權利。
發表權只能行使壹次,作品的發表應當首次公開。如果作品已經發表或展出,則意味著作者已經行使了發表權。
發表權應由作者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推定作者將其發表權轉讓給了作品的合法使用者。對於作者死亡後尚未發表的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者生前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品的,其發表權可以在作者死亡後五十年內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由原作品所有權人行使。
保護期限
對於公民的作品,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發表權和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壹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時間為最後壹個死亡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署名權除外)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2]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發表權和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發表,著作權法將不再保護。
參考數據
[1]鄒宇。法律詞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65438+2月。
[2]作品署名權相關法律問題分析。知識產權局[引用日期201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