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萊克的法律詞典解釋說:“已經判決的案件或法院判決被認為是為後來的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或類似的法律問題提供範例或權威的法律依據。法院試圖根據以前案例中確立的原則進行審判。事實或法律原則與已在審理的案件相似的案件稱為判例。法院首次為某壹特殊類型的案件確立的法律原則,以及以後處理類似案件時可供參考的原則。”
判例的認定制度、適用規則、判例的編纂、公布和引用以及相關的法院審級和管轄制度構成了判例制度,也稱為判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