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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的區別

分類:社會/文化> & gt法律

問題描述:

如題,這是我們行政法課上的壹個討論話題。

分析:

行政法是關於公共行政的法律,它與公共行政之間應該存在良性互動關系。行政法應當動態地考察公共行政過程中的壹切法律現象,找出存在的問題並探索解決的方法。隨著公共行政的發展,必然導致行政法範式的轉變。本文就此作壹些探討。

第壹,國家行政和公共行政的界限

(a)公共行政、私人行政和行政

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都屬於行政的範疇。至於“行政”,人們從不同的角度賦予它不同的含義。有人從“三權分立”的角度理解行政,認為“行政”是指與立法、司法並列的“三權”之壹的壹部分。有的從政治與行政分離的角度解釋行政,認為政治是國家意誌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誌的執行。有的從管理職能角度解釋行政,認為壹切管理都是行政。《現代漢語詞典》對“行政”的定義是:行使國家權力的活動;機關、企業、團體等的內部管理。英漢詞典除了“行政”之外,還有“管理”、“執行”、“實施”的意思。俄漢詞典對該詞的定義不僅包括行政,還包括管理、執行和處理。因此,管理可以用“執行”和“管理”來註釋。行政是壹個組織的職能,任何組織(包括壹個國家)要生存和發展,都必須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來行使其執行和管理職能(行政職能)。1行政是指社會組織在壹定範圍內組織和管理事務的活動,它存在於所有的社會組織中。

有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和私人行政。所謂公共行政,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以有效促進和公平分配公眾利益為目的的組織、管理和調控活動。所謂私政,是指社會組織對其內部事務的非基於公共利益的組織管理活動。區分公共行政與私人行政的關鍵在於是否基於“公共利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其中,“公共利益”是中外學者爭議最大的對象。在壹些權威的工具書中,“男* * *”壹詞的解釋有“* * *”的意思;有的是“公、公”的意思;還有人解讀為“大眾* * *”。這些解釋雖然不同,但其基本詞幹都是“* * * with”。如果把它們和“利益”結合起來,就形成了“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所以人們通常會亂用“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其實兩者是有區別的。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但* * *共同利益不壹定是公共利益。他們的不同體現在“公”字上,只有那些。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也是區分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的標誌之壹。公共行政不以盈利為目的,即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社會上有這樣的組織,包括相當多的非正式組織。他們存在和發展的目的不是像企業壹樣追求利潤最大化。本組織成員的共同利益是保持合作的基礎。但這類組織並不都是公共行政要研究的公共組織。如果說組織是“利益同體”,那麽公共組織就是社會利益同體。公共組織作為壹個組織,與其成員有著相同的利益,而這些利益不壹定都是公共利益。但公共組織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否則我們要討論的行政就不是公共行政而是各種形式的私人行政。

在討論“公共利益”的時候,也有壹場關於“利益”的激烈爭論,人們對什麽是利益有不同的解讀。作者認為,利益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資源和條件。顯然,社會成員享有的那些資源和條件是公共利益。這裏所說的“社會成員”,既不受人數限制,也不受地域空間限制。2在公共行政的定義中,還應強調“有效促進”和“公平分配”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人們在談論行政問題時通常更註重效率。解決資源配置的矛盾,註重效率固然重要,但對於公共行政來說,往往要解決社會問題。它不僅要講過程管理,還要講結果管理。過程管理更強調效率,結果管理更強調公平,管理效益最終要從結果中檢驗。因此,有效促進和公平分配社會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的本質。

(2)國家行政、社會行政和公共行政

傳統意義上,人們通常把公共行政等同於國家行政,行政法是關於行政的。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國家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事務的組織和管理活動。其實公共行政和國家行政不是壹個概念。我國有學者指出,“國家行政屬於公共行政,但公共行政不等於國家行政。”除了國家行政之外,公共行政還包括其他非國家公共組織的行政,如公共協會(律師協會、醫生協會等)。)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立學校、科研院所等。).“任何社會都存在大量的公共事務管理活動,從宏觀到微觀都涉及到公眾的切身利益。在階級社會中,* * *確實是這些活動的核心主體,但誰也不能否認,除了* * *,還有很多其他公共組織參與其中。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都需要公共行政,但公共行政永遠無法管理公共行政。對* * *管理活動的研究不能代替對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研究。公共行政作為壹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必須有同樣的規律可循,這就包括了國家行政的內容。國家行政總結出來的規律是最重要的部分,但絕不是全部。公共行政與國家行政之間的關系既壹般又特殊。國家行政是公共行政的主角,但公共事務的管理需要若幹配角,主角與配角的關系既不能顛倒,也不能替代。只研究主角的行為和規律,而不研究配角的行為和規律是不合適的,尤其不能作為壹個整體來研究。隨著社會的進步,特別是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在處理* * *與市場、* * *與社會、* * *與公眾的關系上,傳統的* * *職能將發生變化,* * *將把更多的職能交給社會上的非營利組織。對於這些非* *、非營利組織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筆者稱之為社會行政。而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發展中,國家行政是歷史的產物。隨著國家的消亡,國家行政管理的內容和形式將發生本質的變化,但社會不能沒有公共事務管理。雖然我們不能非常清晰地描述國家滅亡後的公共管理活動的細節,但是為了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絕對不可能缺少新的社會形態下的公共管理。

至此,筆者對國家行政與公共行政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關系做了壹個簡要的概括:從時間範圍上看,行政的歷史與國家乃至人類社會壹樣悠久。人類壹旦形成壹個共同生活的組織,行政管理必然隨之而來。國家產生後,壹些社會事務的管理脫離了社會,形成了國家行政,國家行政來源於社會但又淩駕於社會之上。但是,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不能由國家行政部門壟斷。除了國家行政,還有社會行政,都屬於公共行政。此外,國家行政和社會行政的範圍在不斷變化。在行政國家,為了彌補市場功能的缺陷,強調國家幹預,國家行政的範圍不斷擴大,前所未有,在社會生活中,國家行政處於絕對主導地位;社會管理的範圍很小,發揮的作用也很小。但是,國家幹預並不是完美的,就像市場機制失靈壹樣,也存在國家幹預失靈的現象。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世界上許多國家開始了公共行政改革運動,重新思考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尋求國家幹預與市場調節的有機有效結合,導致國家行政管理的範圍不斷縮小。隨著公共管理的社會化,國家將逐步把權力還給社會,社會管理的範圍也相應擴大。最後,隨著國家的滅亡,國家行政消失,完全被社會行政取代。此時,公共行政和社會行政在範圍上是壹體化的。從空間的角度看,公共行政是與私人行政相對應的概念,兩者都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公共行政的範圍比國家行政更廣,不僅包括國家行政,還包括國家行政以外的社會行政。如下圖所示:

管理

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

國家行政和社會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