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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有法律效力嗎?

收據具有法律效力。

由於收據並不是債務的必然證明,單壹收據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有財產收付的事實,而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起訴那些只憑收據欠錢的人,很可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收據應符合以下要求:

1.收據雙方基於意思表示真實訂立收據;

2.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3.收據不違反法律。

收到上交的錢或東西後,作為證據寫給寄件人的紙條,叫收條。壹份完整的回執包括標題、正文、簽名、時間四個部分。但根據《會計法》的要求,收款不能作為記賬憑證。

收條的應用如下:原借款人或借款人歸還所欠或所借款項時,出借人不在場,只能由他人代收時,可以書寫收條。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不需要寫收條,只需將借條或借條原件退回或銷毀即可。個人向單位或團體支付壹些相關費用或財物時,需要對方出具收據證明。單位之間的各種錢物往來都要憑收據。當然,在正式場合,壹般都有國家統壹印制的正式票據,屬於另壹種情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原告僅依據借條、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款已經償還的,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數額、錢款交付情況、當事人經濟能力、本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核實借貸事實是否已經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