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發帖可能構成尋釁滋事;
怒砸可能構成尋釁滋事;
是什麽違法行為,這麽無所不包?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3實施,基本概括了尋釁滋事的含義。
尋釁滋事是指人們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橫行霸道等行為。,無事生非,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
看到了吧,從上面的尋釁滋事的含義,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麽經常聽到“尋釁滋事”卻很難準確解釋了,因為定義裏列舉的項目太多了。
為了讓人們更好地理解尋釁滋事,我試圖找到尋釁滋事的詞源。遺憾的是,尋釁滋事的詞源其實比百度還少。
這種時候我就求助翻譯軟件,因為中文難懂的詞用英文壹看就懂。
(思維是不是很“奇怪”?)
壹本字典的翻譯是:盡量挑個茬。
我明白了,難怪最高人民法院的條例解釋中有四個字要列舉:
→尋求刺激
→發泄情緒
→盡量勇敢。
→無事生非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尋釁滋事具體行為如下: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註意,還有壹種“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在實踐中用的還挺多的。
例如:
如果不聽勸阻,反復上訪可能會被定性為其他挑釁行為。
對於上述行為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規定的尋釁滋事的具體行為有: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刑事犯罪中的尋釁滋事行為,其實是治安處罰規定的加強版。
行為還是那些行為,只是結果更嚴重了,包括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混亂嚴重。
對於上述行為的處罰,刑法第293條規定: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多次實施意味著超過三次。
很多人認為尋釁滋事罪是口袋罪,可以把難以定罪的行為放進去,這樣定罪才有法可依。尋釁滋事罪的範圍雖廣,但並非沒有界限。相對於以前的“耍流氓”,已經很規範了。
對比治安處罰中的尋釁滋事行為,可以發現刑事犯罪中沒有其他的尋釁滋事行為,這是明確的限制。
此外,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對尋釁滋事行為逐壹細化,強化了可操作性。
在自然界中:
“尋求刺激、發泄情緒、虛張聲勢、無事生非”這十六個字很重要,類似於婚姻、家庭、鄰裏、債務等糾紛引發的行為,應排除在尋釁滋事之外。
範圍: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
(壹)造成壹人以上輕傷或者兩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或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
(壹)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
3.強行奪取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是指:
(壹)勒索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要全面掌握:
在火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應當綜合考慮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性、公共場所的人數、公共場所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
就這些了,到此為止吧。如果妳還不明白與尋釁打架相關的問題,請私聊...歡迎討論學習。
當然,如果遇到麻煩,及時尋求警察叔叔的幫助是很重要的。不要硬抗。
否則“輸了就丟臉,贏了就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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