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按照下列權限決定: (壹)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決定。其中,由事業單位決定的,應當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二)辭退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備案。對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決定;其中,單位作出的辭退決定應當報同級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