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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噪聲標準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噪音是發電機不規則時發出的聲音。聲音是由物體的振動引起的,以波的形式在壹定的介質(如固體、液體、氣體)中傳播。通常聽到的聲音是空氣聲。壹般來說,人耳能聽到的聲波頻率為20 ~ 20,000 000Hz,稱為可聽聲;20Hz以下,稱為次聲;20,000,000Hz以上,稱為超聲波。妳聽到的聲音的音調取決於聲波的頻率。高頻聲音聽起來尖銳,低頻聲音給人沈悶的感覺。聲音的大小由聲音的強弱決定。從物理學的角度來看,噪音是不同頻率和強度的聲音的混沌無規則組合;音樂是和諧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