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通常包含精確的語言。權利要求中廣泛使用的壹些詞語具有由以前的法院判決確定的非常特殊的含義。這些含義可能與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含義不同。例如,在美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包括”意味著“至少包括”。相反,“包含”壹詞意味著“僅包括”,這會導致專利保護範圍的巨大差異。
此外,在專利實踐中,至少在美國,專利申請的發明人可以“成為自己的詞典編纂者”。也就是說,發明者可以賦予壹個普通的單詞或短語壹個與其通常定義非常不同的特殊含義。因此,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必須依賴於對專利的“說明書”中的詞語的解釋。專利的“說明書”是如何制造和使用該發明的書面描述。
例如,索賠可以用以下形式書寫:
"壹種用於處理液體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壹種用於篩選土壤的滾動篩,由滾動篩和支架組成……”
“本實用新型包括滑輪和座體,其特征在於……”
壹種捕鼠裝置,包括壹個放置在平面上的基座,壹個彈簧
"壹種用於清潔窗戶的化學物質,含有大約10–15%的氨,..."
為了排除他人使用某項專利發明,該專利的所有人(專利權人)需要在法庭上證明他人正在使用的東西屬於本專利權利要求的範圍。因此,對於壹項權利要求來說,區分本發明與所謂的現有技術的限制數量越少,該權利要求就越有價值。另壹方面,當壹項權利要求包含的限制越少,其被在先技術覆蓋或“照原樣閱讀”的機會就越大,在審查過程中容易被駁回,或者後來因缺乏新穎性而被宣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