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是渠道創新、產品創新、制度創新和組織模式創新的結合。從它的產生到發展,實踐領域都走在理論研究的前面。即便如此,國內外專家學者仍致力於銀行保險的理論研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銀行保險的理論定義和動因上。本節將分析銀行保險的定義。
壹、銀行保險的定義
ban insurance是壹個法語詞,最初的含義帶有明顯的“銀行”和“保險”的特征。什麽是銀行保險?是銷售渠道還是創新產品?是商業形式還是新組織?就像很多經濟學概念壹樣,銀行保險的定義也是五花八門。業內學者從銷售渠道、經營策略、組織形式、業務流程等不同角度對銀行保險進行定義。這本書把各種定義分為三類:渠道理論、產品服務理論、經營戰略理論。
1.頻道說。渠道理論是對銀行保險最直觀的認識,也是銀行保險早期發展的主要定義。從銀行保險最初的形式來看,所謂銀行保險是指利用銀行等渠道銷售保險產品(壽險產品)。多麗莎。K. Flur得出的結論是“銀行保險是銀行銷售保險的$ TERM”(人壽保險營銷和研究協會,根據LIMRA編纂的保險詞典),銀行保險是指“通過銀行和建築協會的全資分支機構,而不是保險公司提供人壽保險服務。”中國臺灣省的學者也做出了類似的定義:“通過銀行向銀行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玲瓏寶,1999)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險公司在2002年發表的《亞洲的銀行保險》報告中也認為,銀行保險最簡單的形式就是通過銀行銷售保單。2002年7月,經合組織在其2000年報告《世界金融服務壹體化:未來與問題》中將銀行保險定義為“最常見的是指銀行銷售保險產品,反之亦然”。
2.產品服務理論。產品服務理論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銀行和保險公司共同提供的所有產品和服務。學者艾倫·利奇(Alan Leach)在其著作《2000年歐洲銀行保險存在的問題及發展前景》中提到:“銀行保險是為制造、營銷和分銷保險產品的服務,包括傳統銀行、儲蓄銀行和建築協會。”英國保險業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銀行的壹種經營行為,即銀行銷售通常由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產品”。美國學者邁克爾·D·懷特博士(Dr. Michael D.White)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銀行與保險公司交叉持有、經營具有資產管理功能的保險產品,以及跨市場或銷售銀行與保險產品的任何產品或服務。”邁克爾·d·懷特,銀行保險綜合指南,全國承保公司,1998。在第二十五頁。在德國,銀行保險也被視為保險公司和銀行為滿足客戶需求所能提供的壹切產品和服務。中國學者凱文·Z和孫祁祥也從產品提供的角度理解銀行保險,認為“銀行保險,又稱銀保理財,是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金融服務的壹體化安排,保險公司負責產品制造,銀行負責產品銷售。”
3.商業戰略理論。經營戰略理論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銀行或保險公司采取的與其主營業務經營相關的經營戰略。在瑞士再保險公司1992出版的《銀行保險:關於銀行與保險競爭的調查》中,銀行保險被定義為“銀行或保險公司以強弱壹體化的方式經營金融服務市場所采取的策略”。根據慕尼黑再保險集團2001的報告《銀行保險實務》,銀行保險是指“通過相同的銷售渠道,同時(或)向壹組相同的客戶提供保險和銀行產品及服務”(銀行保險是通過共同的分銷渠道和/或向相同的客戶群提供保險和銀行產品及服務)。慕尼黑再保險公司,銀行保險實務,2001。經營戰略理論強調銀行和保險公司這兩個不同的財務部門共同進行產品開發、營銷和分銷。在中國,學者欒培強(2000)將此定義為“銀行通過各種方式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從而進入保險領域。銀行不僅可以通過設立自己的保險公司直接銷售保險產品,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保險中介銷售保險產品,還可以與保險公司合資經營保險產品。”(欒培強,2000)張將銀行保險視為“保險公司與銀行采取的相互滲透、相互融合的策略,即將銀行與保險及其他金融業務聯系在壹起,通過客戶資源的整合和銷售渠道的享受,提供與保險相關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以綜合化的業務形式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求。”(張,2003)
通過以上三個定義,我們不難發現,經營戰略理論比渠道理論和產品服務理論更全面地反映了銀行保險現象的本質屬性。渠道理論只是對銀行保險的表面特征和初期表現的總結,不能反映銀行保險建立銷售聯盟、合資企業、新企業等先進經營模式的特點,容易讓人誤以為銀行保險是除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之外的第三個補充渠道。事實上,隨著銀行保險的逐步發展和深化,銀行保險作為企業的經營策略,可以創造和包含更多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而不僅僅是通過銀行的分支機構網絡銷售保險產品,這是銀行保險的早期模式。產品服務理論更註重銀行和保險部門聯合開發、營銷和分銷保險產品的特點。此時的銀行保險,更具有銀保融合的特點。銀行不再是單壹的分銷渠道,而是參與保險產品的早期設計和開發。這時候銀保產品針對性更強,更適合銀行銷售。這種說法顯然比渠道理論走得更遠,但也不是全部。壹個成功的銀行保險運營還包括文化、技術、渠道整合等其他因素,所以產品服務論也是有偏差的。經營戰略理論強調銀保結合是雙方的戰略選擇。根據不同的市場情況,雙方的戰略選擇在不同的國家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甚至在同壹個國家的不同地區。戰略選擇成功的關鍵在於雙方能否有效整合各自的資源,這就要求雙方不僅要整合渠道和產品,還要整合技術和文化,所以經營戰略理論比渠道和產品服務理論更全面地反映了銀行保險現象的本質屬性。
在總結比較了國內外研究的幾種銀行保險定義後,我們認為,目前國內普遍接受的“銀行通過各種方式向客戶提供產品而進入保險領域”的定義仍然不寬泛,沒有涵蓋雙方和全部內容。因為從金融壹體化的角度來看,銀行不僅可以銷售保險產品,還可以參與保險產品的制造過程。提供給客戶的銀行產品有幾個功能,保障、擔保、投資。【壹般來說,保險業務可以分為保險產品的制造過程和分銷過程,其中制造過程包括產品設計、承保和理賠。傳統意義上,只有保險公司才有制造過程的專業性;銷售環節可以外包或者委托給其他金融機構,這不是保險公司的核心技術和競爭力。
我們認為,銀行保險是隨著金融壹體化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壹系列“全方位通融”。對此,本書理解了銀行保險的廣義概念,並提出以下定義與讀者商榷:“銀行保險作為經濟全球化、金融壹體化和金融服務壹體化創新的產物,是指銀行或保險公司采取的壹種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的策略,即充分利用和協調雙方的優勢資源,通過相同的銷售渠道,為相同的客戶群體提供兼具銀行和保險特征的金融產品,以綜合方式經營。
二、類似概念與銀行保險的區別
在理論探討的層面,有幾個概念與銀行保險類似,在理論研究中經常相互借用。但實際上,以下幾個概念差別很大:
1.銀行保險和保險金融
按照適馬的理解,銀行保險不僅僅是指銀行單方面進入保險領域(銀保),還包括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領域,即保險公司銷售與銀行傳統業務相關的產品,稱為保險金融。也就是說,廣義的銀行保險不僅限於銀行的保險業務,還包括保險公司的銀行業務,實現了交叉銷售和相互滲透。但在實踐中,由於銀行產品由銀行提供的觀念深入人心,銀行保險往往是指銀行進入保險領域,本書也是基於這種認識。相反,保險金融在實際領域很少發生,主要是因為資產的專用性。因為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領域的成本往往高於銀行進入保險公司的成本,保險金融遠沒有達到銀行保險的水平。
2.銀行保險與銀行保險合作
銀保合作在中國是專有名詞,在英語中沒有與之對應的專門術語。壹般來說,銀保合作是指銀行和保險公司可以從事的壹切業務合作。與國外發展銀行保險的經驗不同,我國處於分業金融經營管理體制下,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從壹開始就是雙方的主體,很難達到銀行保險的最高程度——壹體化程度。因此,在中國,“銀保合作”是壹個比銀行保險出現頻率更高的詞,主要涵蓋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多方面的合作:壹是代理合作,主要包括代理銷售、代收保險費、代理繳納保險費和理賠款等。,即銀行保險的初級發展階段;二是互補合作,主要包括協議存款、資金匯劃結算、壹般融資和信貸融資、保險資產托管、銀行代銷基金購買、電子商務、銀行卡業務、固定資產保險和員工保障計劃等。,這主要是基於銀行在資金結算方面的優勢和保險公司在風險保障方面的優勢;第三,深度合作,包括數據庫連接、人力資源合作、聯合產品開發。可以看出,銀保合作是基於兩個獨立主體之間的業務合作,而銀保是基於相同的利益,使用相同的業務平臺,為相同的客戶提供雙方研究的銀保產品,在發展的最高階段可能會合二為壹。
3.銀行保險和代理保險
所謂代理保險,就是銀行作為兼業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向個人、公司、機構客戶銷售代理公司的產品。從銀行保險的幾種定義對比可以看出,代理保險是銀行保險發展的初級階段,而且只是為了產品合作。銀行保險的發展歷程逐漸從初期的代理銷售,到資本滲透,再到銀保壹體化(即銀行實現了保險產品的制造和銷售同時進行,將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有機融合,為客戶提供“壹攬子”金融服務)。所以,銀行保險是壹個更寬泛的概念,代理保險只是壹個相對狹義的理解。
從以上研究中,我們不難發現,銀行保險是壹個動態的發展過程。隨著歷史階段的不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銀行保險的認識更加深入,從最初的保險公司產品單向流動,發展到銀行和保險雙向流動。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保險公司,都可以相互滲透,通過資金、工具、業務的交叉,形成妳中有我、我中有妳的資源,優勢互補,利益共贏的局面。
三、銀行保險的起源和發展階段
事實上,銀行和保險的結合由來已久。例如,比利時的CGER、西班牙的La Caixa和法國的CNP等公司自19世紀以來就壹直提供全面的銀行和保險服務。但銀行保險的真正意義始於20世紀80年代的歐洲。經過多年的探索和發展,銀行保險的發展已經遍布全球,不僅是歐洲保險業的主要銷售模式,也是美國、澳大利亞和亞洲金融機構拓展全能集團的重要模式。隨著花旗集團相繼出售其旅行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現階段的銀行保險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和方向。本書對全球銀行保險的發展進行梳理後,將其分為四個階段:
銀行保險發展的四個階段:第壹階段:1980之前的銀行保險是萌芽階段。現階段,銀行保險僅局限於銀行作為保險公司的保險兼業代理人的角色,即銀行通過向保險公司收取費用的方式介入保險領域。嚴格來說,銀行保險還沒有真正出現,因為銀行只是參與保險的分銷。現階段,銀行雖然直接銷售保單(銀行信用保證保險),但只是作為銀行信貸業務的補充,目的是降低銀行承擔的風險。例如,當時許多銀行在發放抵押貸款時要求借款人對其抵押品進行保險。在銀行保險這個階段,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關系是純合作關系,在保險產品的制造上不存在競爭,但為銀行將來介入保險領域積累了壹定的銷售經驗。
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是銀行保險的起步階段。在這壹階段,銀行開發了與其傳統業務不完全相同的資本化產品,如養老保險年金產品(投保人在銀行按年繳納保費,在壹定固定期限後壹次性或分期返還固定年金,附加保障功能),從此全面涉足保險領域。銀行介入資金保障產品的開發被認為是銀行保險的真正起源,因為客觀上銀行已經介入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與保險公司競爭。但現階段,銀行保險的發展主要是銀行為應對銀行間的競爭而擴大業務範圍,而不是主動進入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歐洲是現階段發展銀行保險的主要市場。
第三階段: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銀行保險的成熟階段。這壹階段的主要特點是:壹是銀行保險的積極發展,銀行積極參與保險領域的生產和銷售環節;第二,銀行保險開始遍布全球,包括美國、拉丁美洲、澳大利亞和亞洲。現階段,為了應對保險公司的激烈競爭,銀行采取了新設、並購、合資等措施。,把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結合起來。不僅推出的保險產品較前壹階段大幅增加,銀行參與保險的形式也趨於多樣化。
在銀保產品的續保方面,銀行逐漸介入保險產品的制造過程,推出復雜多樣的保險產品。比如英國銀行開始直接提供純保證壽險產品,西班牙銀行也推出了終身壽險產品。就銀行保險的發展模式而言,不同國家的不同金融機構有不同的特點。本文在原有代理銷售的基礎上,探索了銀行保險的幾種方式:(1)協議合作,即銀行與保險公司通過合作協議或非正式合作意向建立合作關系和銷售聯盟。(2)合資公司,由銀行和保險公司合資設立的新型金融機構。結合雙方優勢,新機構經營銀行保險業務。(3)並購,即通過並購將兩家獨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並。(4)新模式,銀行成立自己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成立自己的銀行。可以說,銀行保險是保險公司或銀行逐漸采取的相互滲透、融合的策略。它不僅可以將銀行和保險等金融業務鏈接在壹起,還可以通過客戶資源的整合和銷售渠道的享受,提供保險相關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以綜合化的業務形式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在這個階段,首先,歐洲掀起了銀行保險的熱潮。在金融、稅收和立法發生巨大變化的背景下,特別是歐洲壹體化進程加快了各國金融立法的統壹,不同的金融業務逐漸融合。而且隨著銀行數量的增加,銀行之間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銀行都在尋求發展新業務的機會,包括保險業務。1999年初,歐元的啟動讓這個趨勢更加明顯。商業銀行借助其獨特的資源和網絡優勢,提高了通過銀行銷售的保費收入占總保費的比重。在銀行保險相對發達的國家(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奧地利),其保費收入約占壽險市場總業務的60%;在其他國家(比利時、意大利、挪威、荷蘭、德國、英國、瑞士、芬蘭和愛爾蘭等。),比例在20%-35%之間。2002年壽險市場按銷售方式劃分的保費收入比例為:銀行保險65%,代理人8%,經紀人5%,保險公司工作人員13%,電話直銷8%。
隨著歐洲銀行和保險業的發展,其他國家也紛紛效仿。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第五次並購浪潮的到來,歐美和澳大利亞的商業銀行在發展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全能銀行和以零售金融業務為主的銀行保險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1990年,AMEV與ABN阿姆羅VSB公司合並,與比利時銀行股份公司合並成立富通,成為歐洲第壹家以發展銀行保險為主的綜合性金融集團。1991年,ABN Amro、ABN Amro郵政銀行、荷蘭國家保險公司合並成立ing,業務涵蓋批發銀行、零售銀行、ING直銷、美國保險、歐洲保險、亞太保險。1995瑞銀集團股份公司與瑞士最大的人壽保險公司瑞士人壽簽約;1997瑞士瑞信銀行和溫特圖爾合並成立瑞士瑞信銀行集團。1998 165438+10月花旗集團與旅行家集團合並成立花旗集團,將銀行保險推向了前所未有的新高潮,開創了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於壹體的金融集團,成為具有“集團混業經營、法人分離”全球格局的全能金融保險。在這種趨勢下,2000年,英國壹家大型商業銀行和勞埃德保險集團收購了蘇格蘭威爾德斯保險公司,第六大人壽保險和2001德國安聯收購德累斯頓銀行,成立德國版花旗集團等。,都是通過並購實現銀行保險規模化經營的典型案例。
在亞洲,韓國、馬來西亞、日本的銀行保險逐漸領先,我國香港和臺灣省的銀行銷售保險方興未艾,對國內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引領作用。近年來,我國銀行保險發展勢頭較為迅猛,各家保險公司爭相推出適合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銀行保險主要以銀行代理保險的形式出現。
第四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來,進入銀行保險後成熟階段,也稱專業化階段。現階段銀行保險有兩種完全不同的分化趨勢:壹種是走向更高形式的銀行保險壹體化,如歐洲的富通集團、安聯集團和荷蘭國際集團。這些集團實現了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的高度融合,不僅在產品開發和銷售支持上,而且具有很強的開發銀行客戶的能力,真正實現了客戶資源的享受,為客戶提供了”。
另壹種是將保險制造或承保業務從銀行主營業務中分離出來,實現銀行主營業務的專業化經營,而銀保模式則轉型為協議銷售或戰略聯盟。近年來,由於保險市場飽和,歐洲壹些金融和保險集團開始剝離其風險承保活動:2月1999,瑞銀集團股份公司出售其保險風險承保和理賠業務,瑞士人壽回購其25%的股份並完全控制合資公司瑞銀瑞士人壽;;2001,德意誌銀行向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出售其保險控股公司75.9%的股份以及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壽險公司的全部股份;2004年,豐泰保險的壽險和非壽險凈收入僅占集團的9%和3%,瑞士瑞信銀行集團計劃在近期剝離。但上述案例均未對銀行保險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直到2005年6月5438+10月31,曾經開創銀保混業新潮流的全球最大金融保險集團花旗集團宣布出售旗下的旅行者人壽保險、年金業務和國際保險業務(墨西哥除外),引發了銀行保險市場的持續爭論。現在說花旗已經放棄了保險業務的制造,開始了專業化經營而非全能經營的新時代,似乎為時過早。但應該承認,花旗保險業務的變化,給銀行保險未來的發展帶來了更多的思考。
梳理銀行保險的發展階段,我們不難看出,銀行保險的發展史是銀行保險從初級階段向銀保融合高級階段的漸進史,也是銷售協議、戰略聯盟、合資公司、成立金融集團四種基本模式不斷博弈和選擇的結果。不同國家面臨不同的金融監管環境,甚至同壹國家的金融機構也有不同的金融發展需求。銀行保險的發展模式可謂層出不窮,各不相同。本書後面部分將在分析典型案例的基礎上,對開發模式進行深入分析,此處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