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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is的中文定義是什麽?

董翻譯的“法學家”壹詞的原義是“立法”

試著翻譯托克維爾的壹段話

賀衛方

亞歷西斯·德·托克維爾

這段話在董先生翻譯的《論美國民主》第303頁(商務1988)。以前只覺得中間的“法學家”翻譯有點太有學問了。雖然最初的法文版似乎使用了“法學家”,但法文中的這個詞不僅包括法學家,還包括其他法律從業者(見《拉盧斯法中雙解詞典》,外研社2001)。但是,本詞典對這壹解釋的中文翻譯也僅限於“法學家;法學作家”,睜著眼睛)。所以英文版翻譯成“律師”更準確。我只是試著對照勞倫斯的英文版本仔細翻譯這段非常重要的文字,然後教給方嘉。

(6月2日再按:根據西南政法大學史先生提供的法文版,董譯本中譯為“法學家”的原詞為“legiste”(第壹個e有撇號),“larousse”壹詞有兩種解釋,1。法律專業;2.歷史。皇家行政法庭法官。顯然,翻譯成法律專家或法律人更準確。)

對法律的學習和專業知識賦予了壹個人在社會中的獨特地位,使法律人成為壹個享有特權的知識階層。專業的日常工作總是讓他們意識到自己的優越;他們是壹門不可或缺但並不普及的科學的大師;在公民中充當仲裁者的習慣,把訴訟當事人的盲目激情引向客觀,使他們對人民的判斷產生了壹定的蔑視。此外,它們自然形成壹個整體。這並不是說他們可以在意見上達成壹致,也不是說他們可以共同努力追求同壹個目標,而是說就像* * *的利益可以把他們的意願聯合起來壹樣,* * *的知識和方法把他們的知識結合起來。(喬治·勞倫斯英譯,HarperPerennial 1988,第2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