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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正的詞源學意義

“社會正義”的概念

正如我們所知,人們早就提到了他們在涉及彼此的個人行為中發展起來的正義概念;由許多人的行動所產生的那種綜合結果,即使這些結果是不可預見的或從未打算過的,仍然被如此指稱;對於這種現象,我們可能已經習以為常了。正是通過這種對正義概念的濫用,“社會正義;;有時也被稱為“經濟正義”,最終被視為社會“行動”(或社會給予個人或群體的“待遇”)的壹種屬性。正如原始觀念在最初註意到壹些常規過程時通常會做的那樣,那些主張“社會正義”的人也對過去自發的市場秩序所產生的結果做出了類似的解釋。似乎這些結果是由壹個智者故意導演或操縱的,或者說不同的人從這些結果中得到的具體利益或具體損害是由故意的意誌決定的,所以也可以用道德規則來引導。據此,我們可以說,這樣壹個“社會”正義概念,它是擬人化或擬人化方法的直接後果——當然,所有天真的思想都是根據這種擬人化或擬人化方法來解釋各種自我排序過程的。坦白說,我們還沒有完全擺脫這些原有觀念的影響。有些人甚至對比任何刻意建構的人類組織更能滿足人的欲望的非人格化過程提出了這樣的要求,即必須與人們逐漸進化出的那些道德規範相壹致,以指導各自的行動;這些都說明我們的心智還沒有成熟。

①參見P.H. Wicksteed,《政治經濟學的常識》(倫敦,1910),第184頁:“壹個倫理上合意的結果必須由壹個倫理上不相幹的工具產生的假設是沒有根據的。”

值得註意的是,上述意義上的“社會正義”壹詞的使用只是壹個相對較新的事物,顯然不會超過壹百年。在更早的時候,這個術語只是偶爾被用來描述人們在實施適當的個人行為規則方面的有組織的努力。①而且直到今天,評論者也只是在壹些學術討論中使用這個術語來評價現行社會制度的有效性。②但需要指出的是,在當前的公共討論中被人們廣泛使用並不斷訴諸的這壹術語的含義(即本章擬考察的含義),與人們很久以前所采用的“分布式正義”這壹術語的含義基本相同。當然,它只是出自(也許部分是因為)約翰·斯圖爾特·穆勒的《社會正義》和下面這段話中的《分布式正義》。

①參見C. Delvecchio,《正義》(愛丁堡,1952),第37頁。在18世紀,“社會公正”壹詞偶爾被用來描述人們在特定社會中執行適當的行為規則,比如愛德華·吉本。羅馬帝國的衰亡,第41章(世界經典edn,第四卷,第367頁)。

②比如約翰·羅爾斯《正義論》(哈佛,1975438+0)。

社會應該平等地對待所有應該得到這種平等待遇的人,也就是說,社會應該絕對平等地對待所有應該得到這種平等待遇的人。這是社會和分配正義的最高抽象標準。所有的社會制度和所有有道德的公民的努力應該最大限度地集中起來,以達到這壹標準。

或者:

每個人都應該得到他應得的(無論是好是壞),這通常被認為是正義的;但是,每個人都應該得到他不應得的好結果,或者被迫承受他不應得的惡結果,這被普遍認為是不公正的。這大概是壹般人的頭腦所能想象到的最清晰、最有力的正義理念形式。因為涉及到“應得者”的概念,所以也提出了“應得者”是由什麽構成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