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租地主土地的農民稱為地主的佃農。
租借
在宋代農村,地主租地和剝削佃農的租佃關系普遍發展。從奴隸制向封建制轉變後,租佃制在金朝統治的北方逐漸普及。然而,在金元之間長達約半個世紀的戰爭中,北方的租佃制度遭到嚴重破壞。壹批佃農被俘虜掠奪趕走奴隸,壹批佃農被迫加入豪門自保,大批農民紛紛逃往江南。
元朝滅宋的時候,江南已經實行了維持原有制度的政策,所以南宋農村的社會關系在元朝並沒有明顯的變化。大部分租客主要分布在江南。
南宋時期,江南大地主不斷擴大土地占有。元代時壹家佃戶上千人,最多時上萬人。大型寺廟可以有上萬名房客。房東向房客收取租金,對半制仍然流行。南宋以來形成的各種名目的額外勒索也繼續存在。山南湖北路壹官員舉報,主家宗族對佃戶的傷害大於訴訟。江浙大臣奏報:“江南佃戶,沒有自己的財產,在富戶中種田。遇到大旱大旱,他們經常向農民家庭借錢,幫他們吃飯。地主獲得更多的利益。秋天過後,佃戶們把收到的糧食和大米全部還給了本刊,但還是不夠。他們必須支付人口和允許折疊財產,所以他們逃離。房東還利用“搶房客”作為恐嚇房客、提高房租和加劇剝削的手段。政府租用的官地、職地,依仗權力,任意敲剝。袁捷的詩《踏災》描寫松江市民李以此為衣,租官田三十畝。然而,縣官批評饑荒,強迫他租米。李成了乞丐,不得不賣掉自己的孩子來交房租。
沒有土地的佃農依附於地主的土地,處於無能為力的地位。佃戶結婚,田主要借機勒索財物。如果妳付不起,妳就不能結婚。佃戶的子女也要由地主來伺候。佃農在法律上是好公民,不能像奴隸壹樣合法買賣。但是,地主賣地的時候,把佃戶算進去,立契賣了。地主可以隨意打罵佃戶,甚至讓他的感情殺死他。壹份1302年的公文說:“宋朝以前,地主殺佃戶,視之如糞土。回歸以來,我犯的錯誤少了。”但實際上,佃農只是比奴隸稍微卑微壹點。根據元朝的法律,“地主用170杖打死佃戶,並征收50兩埋銀。”殺了房客的地主不用償命,只是用棍子懲罰,和殺了奴隸的主人壹樣,只是棍子更重。在奴隸制盛行的元代,作為良民的佃農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其實已經接近奴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