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是中華民族的壹種美德,所以索要報酬就是美德打折,那麽妳願意美德打折嗎?
找東西要賠償是個具體問題,要具體對待。妳不應該主動要求失主賠償,因為妳是在幫助別人,是在把東西還給別人。這是社會上的人應該有的責任,但是對方主動付錢給妳是可以接受的。但這是主人主動感謝妳,無論是精神上還是物質上。應該有明確的規定,我撿東西妳得給我錢,我不給妳我就不給妳,這違反了壹個道德問題。
撿錢是壹種美德嗎?
《現代漢語詞典》解釋說,撿到的錢不是藏起來留給自己的。古人雲:“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別人失去的東西,似乎沒有理由歸還給他的主人。在那個沒有法律或者法律不健全的時代,規範基本的社會行為壹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壹點在《易經》和《尚書》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記載。
新中國成立後,以雷鋒精神為代表的無私奉獻精神廣受贊譽,“找錢不昧”作為這種精神的代表被大力提倡和踐行。時至今日,我國大部分城市都有失物招領處,“拾金不昧”已經成為反映壹個人、壹個單位、壹個地方道德水平的壹面鏡子。比如北京西單的取件認領處,已經從1956領取了5000多萬件,現金10多萬元。
即使在今天,在市場經濟原則的強烈沖擊下,作為壹種已經深入人心、獲得廣泛社會知識的基本社會道德規範,“找錢不昧”仍然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中國青少年發展研究中心2003年發布的《兒童發展藍皮書》調查了1529名兒童,結果顯示,“找錢不浪費”在他們認為自己擁有的86個好習慣中排在第九位。
應該說,由於教育的作用和影響,我們大多數人壹直把找錢視為壹種傳統美德而不是法律義務,並將其作為最基本的公共道德來遵守。但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究竟是用道德溫暖熏陶,還是樹立找錢的意識,經常引起爭議。
有學者認為,在古代,拾金不昧也是要受到懲罰的,但在現代社會,1986通過的《民法通則》已經規定,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其實收錢是法律最起碼的要求,否則就是非法占有。
調查結果還顯示,當我們壹廂情願地想用道德來約束人們的行為規範時,現在找錢的現象並不盡如人意,人們對失去的東西能否追回的期望值已經大大降低。同時,法律也不是萬能的。是停留在道德層面,還是將其納入法律範疇來宣傳、教育和規範行為,成為壹個難題。
北京大學著名社會學家、社會學系夏學鑾教授認為,“收錢不是壹般的社會道德標準,而是屬於傳統的道德底線,是中國人最基本的道德防線。只有找到道德與法律的契合點,這種社會意識才能從小生根發芽,成為人們必備的素質,才能更好地發揚光大。
找不到錢需要賠償嗎?
也就是物權法草案再次提交審議的前幾天,遼寧阜新壹位李姓老人在歸還裝有1200元現金的錢包時,被失主誤認為索要報酬,引來網絡熱評。
“壹滴水當湧泉相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壹般來說,失主壹定是因為找回了遺失物而感激歸還者的。如果主動要求賠償,要求賠償,會不會變味?隨著越來越多的失物返還和索要賠償的事件見諸報端,幾千年來從未丟過錢的中國人的素質在當今社會屢遭拷問。
事實上,從“拾金不昧”的語義來看,失主並沒有被拒絕支付壹定的報酬。在中國古代,錢在歷朝歷代被發現,並非沒有獎賞。比如清朝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壹半返還遺失物人,壹半作為賞賜給失主。
出租車司機作為經常和失物打交道的群體,對於找不到錢是否應該賠償深有體會。北京首汽出租汽車公司司機韓雲剛說,其實他每次花時間、繞彎路把東西還給失主,心理都會很微妙。“我從來沒有想過,從別人那裏得到壹些報酬會是騙人的,但是人家不給,也沒有依據說人家不對。”這樣壹來,收錢的積極性確實受到了影響。"
物權法草案作為規定有形之物的所有權和法律關系的基本法,無法回避找錢這個話題。草案規定,失主、遺失物招領人和其他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等必要費用。
這是我國第壹次立法對討錢失敗的人給予經濟補償。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因尋找遺失物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韓雲剛認為,物權法的這壹規定應該有“群眾基礎”。但這個法律是否能與人們壹貫的道德標準“兼容”,肯定會有爭議,即使兌現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興福認為,找到了就要給,不給就可以留著。這與傳統的社會道德是矛盾的,我們應該大力提倡找錢。李委員也認為,要繼續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否所有的遺失物在領取時都要繳納必要的費用,這需要仔細推敲。
“如果失主不主動贈與,而是用法律明文規定他會得到報酬,那就大大降低了海歸的道德榮譽感。”在壹家公司工作的楊冰心這樣告訴記者。復旦大學的高副教授也認為,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支付遺失物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壹切都用金錢來量化,無疑會導致我們整個社會精神世界的失落,會把壹些高尚的行為庸俗化。
也有專家認為,現行《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拾得人的賠償請求權,相當於將道德要求寫入法律,將公民視為“活雷鋒”,明顯誇大和誇大了普通人的思想覺悟,忽視了市場經濟下人民群眾對利益的要求。這樣很容易導致提貨人失去退貨的動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毅認為,草案將遺失物有權主張必要費用寫入新規,是將公民從想象中的道德聖人還原為普通人。
不接錢怎麽賠償?
物權法草案規定,遺失物拾得人必須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同時還規定,不支付必要費用的,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有權留置遺失物。
事實上,調查發現,大多數人都願意在海歸丟失東西並找回後給予適當的補償或禮物,但人們往往對補償多少感到困惑。
賠償包括什麽,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完全按照現行的民法通則執行,而是五花八門:有的是按照總額的百分比支付;有的同時支付小額報酬;有的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付費。
拾得人在履行了通知、保管、返還遺失物的義務後,應當有權要求償還費用和賠償。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曲認為,應大膽借鑒德日民法中的遺失物拾得賠償立法。日本法律規定,接受返還物品的人應當給予拾得者不低於物品價款5%的獎勵;德國民法典規定,當遺失物價值不低於100馬克時,有權獲得報酬。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認為,物權法作為基本法,只是確定了拾金不昧者可以獲得賠償的原則,具體操作非常復雜。不同的事情,不同的情況,都可以通過法院判例來解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壹位專家告訴記者,《物權法》對於未能收錢者的賠償只規定了壹個原則,具體賠償主要看當事人的約定。他個人的看法是,這種賠償主要是指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等必要的費用,比如撿拾名畫、文物或者為他人飼養、照看貓狗等。遺失物有懸賞才能讓拾得人按照懸賞得到報酬。
物權法草案最後如何對斂財行為進行法律規制,還有待思考。人們期待通過的法律能給“拾金不昧”帶來全新的內涵和理念,更適合現代社會,更容易被失物招領者接受。
國家有規定,可以要求報酬。在下面找了壹篇人民網的文章,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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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采金和米蘭達規則
從2003年7月20日,中國第壹家失物招領公司在江蘇徐州開業開始,人們就開始爭論那些找不到錢的人是否應該得到經濟回報。壹年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物權法草案,規定失主、遺失物招領人和其他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失主、遺失物招領人和其他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應當在領取遺失物時按照約定向拾得人支付報酬。草案中這壹規定的目的應該是鼓勵拾金不昧的行為,從而更好地保護失主對遺失物的“財產權”。由此,筆者想到了著名的“米蘭達規則”,用這個規則來審視有償采金也可以看出它的合理性和正當性。
看過美國黑幫電影的人壹定很熟悉這句“陳詞濫調”:妳有權保持沈默,現在妳所說的壹切都有可能在庭審中作為對妳不利的證據。妳有權要求律師在審訊時在場。如果妳請不起,妳可以為妳指定壹個。這是美國(包括很多西方國家)的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說的話。這壹程序在美國訴訟中被稱為“米蘭達規則”。警察的這種“陳詞濫調”不僅僅是壹種警告。圍繞這壹簡單的警示,是壹套對警察用權極為謹慎的制度安排,其中滲透著濃厚的憲法精神:警察手中握有強大的權力,而普通民眾卻沒有權力,因此需要對掌握權力的人進行更加嚴格的限制。是為了防止某些犯罪分子借機逃脫法律制裁,還是為了防止警察濫用特權,肆意迫害無權無勢的民眾?權衡之下,制度的設計者最終選擇了後者,因為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行為比政府的違法行為要小得多。
同樣,我們也可以平衡有償和無償資金的利益。古人雲:“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似乎沒有理由把別人丟的東西免費還給自己的主人。壹直以來,我們都希望用“找錢不昧”的道德力量來規範基本的社會行為,盡力讓失主找到遺物。但是,當我們期望單純用道德來約束人們的行為準則時,現在找錢的現象卻不盡如人意。太多遺失的東西,尤其是對失主極其重要,對拾得者毫無價值的東西,如有效證件、信用卡、鑰匙等,永遠無法找回。
當道德標準失效時,法律應及時跟進,立法的最終目的是追求“社會公平正義”。從法律層面分析無償收錢行為,會發現權利義務失衡:拾得人有義務妥善保管遺失物並聯系失主歸還物品,而為了找到失主,又要付出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撿東西的人只有義務,沒有權利。至於失主,只承擔說“謝謝”的口頭義務,沒有實質性義務。可見,在權利和義務的設定上,“收錢不無知”是不公平的。正是這種不公平,使得失主失去遺失物的風險越來越大。將撿到錢的人視為普通人,拋棄“聖人總是好的”的道德高調假設,從每個人都可能“利己”的道德低調假設出發,以促進通過有償手段返還遺失物,是平衡權利與義務的切實可行的途徑。事實上,付費招聘的行為在國外並不少見。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根據《物權法》規定,出租車司機撿到錢後應返還給失主,失主在認領時會付給司機最低10%的賠償金。在摩納哥,當地媒體刊登了壹則失物招領啟事,失主在認領時要付給出租車司機20%的獎勵,並承擔廣告費。如果半年後無人認領,失物將歸司機所有。當然,有償采金也有其負面效應,媒體最大的詬病是對傳統道德的沖擊,但這並不會導致這壹優良傳統的徹底崩塌。規定有償拾得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失主對遺失物的“物權”,是對拾得金不予返還或丟棄的壹種補救性限制。重點不是“撿了錢不知道”能獲得的經濟回報。而且《物權法》中的“可以”壹詞,是指拾得人可以索要經濟回報,也可以不索要,並不妨礙品德高尚的人繼續踐行“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當然,合法的不壹定合理,合法的也不壹定是我們要倡導的主旋律。從道德的角度來說,還是要教育社會上的每個人都去找錢,而不是用錢來衡量壹切。
從以上對有償和無償采金利弊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發現,其實有償采金遠遠利大於弊。如何更好地保護失主對遺失物的“物權”,是道德溫情的熏陶還是法律尺子的確立?權衡之下,我們必須選擇後者。(摘自中國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