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陳述自己的主張或者承認對方提出的主張;
2.陳述法律理由,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
3.反駁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明力;
4.陳述案件的主要事實。
原告開庭陳述的內容:
1.案件基本情況: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主要事實等。
2.訴訟請求:明確提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包括法院的判決結果和賠償金額;
3.事實和理由:詳細陳述原告訴訟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說明為什麽要被告承擔責任;
4.證據提交:提交能夠證明原告陳述事實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專家意見等。
5.援引法律條文:援引相關法律條文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陳述;
6.結案陳詞:在陳述的最後,總結案件要點,重申訴訟請求,表示希望法院支持其請求。
綜上所述,在庭審後的陳述中,原告首先表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對對方訴訟請求的認可,然後闡述法律理由並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接著反駁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最後陳述案件的主要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1條
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