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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後原告如何陳述?

原告在庭審後的陳述如下:

1.陳述自己的主張或者承認對方提出的主張;

2.陳述法律理由,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

3.反駁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明力;

4.陳述案件的主要事實。

原告開庭陳述的內容:

1.案件基本情況: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主要事實等。

2.訴訟請求:明確提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包括法院的判決結果和賠償金額;

3.事實和理由:詳細陳述原告訴訟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說明為什麽要被告承擔責任;

4.證據提交:提交能夠證明原告陳述事實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專家意見等。

5.援引法律條文:援引相關法律條文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陳述;

6.結案陳詞:在陳述的最後,總結案件要點,重申訴訟請求,表示希望法院支持其請求。

綜上所述,在庭審後的陳述中,原告首先表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對對方訴訟請求的認可,然後闡述法律理由並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接著反駁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最後陳述案件的主要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1條

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