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並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七條建築物拋擲物或者建築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給予賠償。第八十八條堆積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積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九條在道路上傾倒、傾倒垃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九十壹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維修或者安裝地下設施,未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盡到管理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